湘司许〔2020〕6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易咏河等8人
律师执业的决定
易咏河等8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长沙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8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1月6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
(共8名)
长沙市
专职律师(3名):
易咏河 湖南本章律师事务所
钦 卫 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
王 敏 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3名):
李海滨 长沙市岳麓区监察委员会
马 顺 长沙县财政局
彭 艳 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
省级单位
公职律师(1名):
胡 朋 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公司律师(1名):
夏琛琛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
分公司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0年1月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