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20〕43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郑江等6人
律师执业的决定
郑江等6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永州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6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2月11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
(共6名)
永州市
公职律师(2名):
郑 江 新田县公安局
禹楚丹 中共永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公司律师(1名):
周旭晶 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分行
专职律师(1名):
魏绍辉 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2名):
周耀军 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
张松林 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