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20〕243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
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柳娟、易海斌、曾建国: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常德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设立湖南子铭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人为柳娟、易海斌、曾建国,负责人为柳娟,设立资产30万元,住所为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石门县司法局。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常德市司法局备案。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6月23日
抄送:厅律师工作处、厅公共法律服务处,常德市司法局、 石门县司法局,省律师协会、常德市律师协会。 |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6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