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0〕405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谌东华等8人
律师执业的决定
谌东华等8名申请人: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执业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常德市司法局、张家界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们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第六条、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律师执业。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本机关通过受理申请的司法行政机关向你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工作证书)。
附件: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8名)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准予律师执业人员名单
(共8名)常德市
专职律师(1名)
谌东华 湖南群杰律师事务所
兼职律师(1名)
杨其炎 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1名)
张艳芳 石门县人民政府永兴街道办事处
张家界市
专职律师(3名)
肖 旺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李丽芳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李同稳 湖南大好律师事务所
公职律师(1名)
向清贵 桑植县司法局
省级单位
公司律师(1名)
刘永杰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9月10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