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1〕345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
变更负责人、合伙协议的决定
湖南勤人坡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变更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协议的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湘潭市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所变更合伙协议,准予负责人由陈伟军变更为王玉好。
请在收到本决定十日内,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到本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7月 29日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7月 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