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21〕462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
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变更申请和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司法局的审查意见,经审核,认为你所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所负责人由何明贵变更为覃伦。
请在收到本决定十日内,持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到本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3日
湖南省司法厅 2021年9月2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