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 2021 〕1199 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李莹
律师执业证书的决定
李莹:
你向长沙市司法局提交注销律师执业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认为你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
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的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为14301202011253816,执业机构为湖南大梵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