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2〕94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黎鹏等4人:
你们于2022年1月6日通过常德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在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执业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黎鹏、王泽坤、姚波、邵家云)在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执业,执业类别为痕迹鉴定0211(限021101.021103.021104)。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1月14日
抄送:常德市司法局,常德市常价司法鉴定所。 |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1月1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