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2〕299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廖宁等9人:
你们于2022年1月4日通过株洲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在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执业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们(廖宁、吕荣、许光明、袁志鹰、孙阳光、张必明、王晓君、王向华、彭高贤)在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执业,廖宁、吕荣、许光明、袁志鹰、孙阳光执业类别为法医毒物鉴定0502(限酒精检测),张必明、王晓君、王向华、彭高贤执业类别为录音鉴定(0101、0102、0103、0104、0105)、图像鉴定(0201、0202、0203、0204、0205)、电子数据鉴定(0301、0302、0303、0304)。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1月25日
抄送:株洲市司法局,湖南西正司法鉴定所。 |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1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