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 2022 〕722 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颁发肖永前
公职律师证书的决定
肖永前:
我厅收到你向新化县司法局提交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同意向你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工作单位为新化县司法局。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