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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弘一(益阳)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湖南司法厅 sft.hunan.gov.cn 时间:2022年03月22日 14:08 【字体: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 2022 〕825 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弘一(益阳)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益阳市司法局提交设立湖南弘一(益阳)律师事务所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设立湖南弘一(益阳)律师事务所。该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为益阳市赫山区益阳大道(东)与龙北路交叉路口世纪大厦35楼设立资产30万元负责人为刘志江,派驻律师为刘志江、高以成、代黎平,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益阳市赫山区司法局。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益阳市司法局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2022年03月17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弘一(益阳)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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