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22〕1108号
湖南省司法厅
关于撤销罗锦律师执业许可的决定
罗锦:
本机关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准予你律师执业的许可决定(湘司许〔2010〕59号),并颁发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为14307201010326470。经查实,你申请律师执业时隐瞒公职人员身份,通过提交虚假材料的方式取得律师执业许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七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准予你律师执业的许可决定(律师执业证号:14307201010326470,该律师执业证书同时予以注销)。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