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 2022 〕1245 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颁发李明
公职律师证书的决定
李明:
我厅收到你提交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公职律师任职条件。根据司法部《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同意向你颁发公职律师工作证,工作单位为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2022年05月13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同意颁发李明公职律师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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