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2〕295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王俊雄
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王俊雄:
我厅收到你向株洲市司法局提交注销公职律师工作证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收回、注销你已取得的公职律师工作证书,工作证号为14302202260449453。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2022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