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2〕3163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陈春霞:
你于2022年7月12日通过张家界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在张家界市杏林司法鉴定所执业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在张家界市杏林司法鉴定所执业,执业类别为法医病理鉴定{0101(限010102)}。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9日
抄送:张家界市司法局,张家界市杏林司法鉴定所。 |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8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