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2〕429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王也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王也:
你于2012年7月18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431406009019)。现因你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缴本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25日
|
抄送:娄底市司法局,娄底市星罡司法鉴定所。 |
|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10月25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