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行政复议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管辖下列行政复议案件:(一)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二)对下一级市(州)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三)对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四)对省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除前款规定外,省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
省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参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职责权限,管辖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对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省人民政府管辖。
二、行政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2026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下列行为可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或者失信惩戒措施不服;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就学校开除学籍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
(三)对学位授予单位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行为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录用工作中对报考者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
三、不属于复议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2026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刑罚执行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与执行刑罚的行为;
(二)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指导行为;
(三)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论证、请示、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督促履责等行为;
(五)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等行为。
四、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具备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五、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2026年7月1日起,还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的情形。
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六、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七、申请行政复议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能证明该法人或者组织事实存在的证据。
2.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需在申请书上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需在申请书上盖章。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提供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文书或者其他有效载体等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被申请人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除外。
4.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2026年7月1日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10人的,推选2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相关材料。
(二)受他人委托代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须补充提交下列材料
1.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
2.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受委托人是律师的,需提供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函;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提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复印件及法律服务所开具的函。
八、申请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机关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从以下三种方式中择一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邮寄申请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
(请通过EMS、挂号信或平邮的方式邮寄,并在信封注明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以便快速区分处理)
联系电话:0731-84586013
邮政编码:410000
2.当面申请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湖南省司法厅综合楼701室
联系电话:0731-84586013
3.在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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