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2〕4931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范松青等2人:
你们于2022年10月24日通过长沙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在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执业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范松青、张宏波在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执业,执业类别为法医病理鉴定(限0101、0102、0103、0104、0105、0106、0107)。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12月6日
抄送:长沙市司法局,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 |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12月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