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4〕2750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衡伟恒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刘金凤,刘罗洛,高寒:
我厅收到你们向岳麓区司法局提交设立湖南衡伟恒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们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设立湖南衡伟恒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88号宇洋西海广场17楼,设立资产30.0万元,负责人为刘金凤,合伙人为刘金凤,刘罗洛,高寒,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岳麓区司法局。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长沙市司法局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0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