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4〕4885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湖南澧州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你所向常德市司法局提交变更本所负责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所负责人由张剑梅变更为张雨晴。
二、请你所按规定到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