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4〕4888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陕西云德(耒阳)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陕西云德(耒阳)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你所向耒阳市司法局提交变更分所负责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所负责人由王颖昌变更为王春蕊。
二、请你所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2024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