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陕西云德(耒阳)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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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陕西云德(耒阳)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4〕4888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陕西云德(耒阳)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定

陕西云德(耒阳)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耒阳市司法局提交变更所负责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准予你所负责人由王颖昌变更为王春蕊

二、请你所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行政许可专用章)

                                    2024年12月11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陕西云德(耒阳)律师事务所变更负责人的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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