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5〕112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书的决定
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你所向郴州市司法局提交注销本所执业证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所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二条、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适用于总所注销)(第三十九条适用于分所注销)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注销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300003555328740
二、收回湖南郴华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正、副本,正本流水号:70124944,副本流水号:5012494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5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