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5〕190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准予设立湖南云晟(自贸区长沙片区)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湖南云晟律师事务所:
我厅收到你所提交设立湖南云晟(自贸区长沙片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准予设立湖南云晟(自贸区长沙片区)律师事务所。该所为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为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东六路南段77号金科亿达科技城B44栋14楼1407/1408房,设立资产30.0万元,负责人为袁友军,派驻律师为袁友军,高育,刘佳敏,日常监督管理机关为长沙县司法局。
请在领取执业许可证后的六十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并将刻制的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报长沙市司法局备案。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