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杨新华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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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杨新华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5〕2054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注销杨新华

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杨新华

我厅收到你向长沙市司法局提交注销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申请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你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收回、注销你已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工作证号为1430120247077699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5年05月30日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杨新华律师工作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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