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5〕3593号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张小红:
你于2025年8月19日通过郴州市司法局初审向本机关提出的关于在郴州市恒祥司法鉴定所执业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你在郴州市恒祥司法鉴定所执业,执业类别为法医毒物鉴定: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限乙醇检测)。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湖南省司法厅
2025年8月27日
抄送:郴州市司法局,郴州市恒祥司法鉴定所。 |
湖南省司法厅 2025年8月2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