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南 省 司 法 厅
湘司许〔2025〕402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注销贺常仁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决定
贺常仁:
你于2005年9月6日经本机关审查决定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执业机构: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执业证号:430705009008)。现因你申请注销执业登记,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你已取得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请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上缴本机关。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湖南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司法厅
2025年9月29日
抄送:岳阳市司法局,岳阳市金盾司法鉴定所。 |
湖南省司法厅 2025年9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