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发[2004]4号
关于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
意 见
各市州司法局、信访局:
为适应新形势下信访工作尤其是涉法信访工作的需 要,近年来,省司法厅与省信访局组织省直律师事务所的 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有的市州、县市区也开展了这一 活动,受到了信访群众的欢迎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为进一 步规范和推进全省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特提出如 下意见。
一、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是处理涉法信访的有 效途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不断完 善,群众来信来访中涉及法律的问题越来越多,处理难度 增大。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有利于正确引导信访 群众依法上访,依法反映问题,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直接为群众释疑解惑,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促进司法和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提高信访法治化水平和工作效率。同时,对于进一步增强律师的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三 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积极参与,义务服务,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畅通信访渠道,引导信访群众依法上访,以进一步密切党群、政群关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信访工作的有关要 求,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的主要职责是:为上访群众提 供法律咨询;对群众上访中提出的应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问题,引导群众分别向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和行政机关投诉,通过正常的法律程序依法解决;受信访部门的委托对重大疑难涉法信访问题的处理进行法律论证,提出建议;协助信访部门对无理缠访的人员进行法律宣传教育,促使其息诉罢访;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群众引导其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法律援助。
三、司法行政部门和信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各自职责
为保障律师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顺利开展,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要负责做好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宣传发动工作,选派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作风公道正派的律师参与信访接待;要制定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的职责和义务等管理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负责组织律师对重大疑难涉法信访问题进行研究;负责各律师事务所的联系与沟通,安排好值班接访律师;对律师接访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加强对接访律师的管理,对在工作中违反法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有关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制度。要加强对接访律师的教育,促使他们树立大局观念,把妥善处理涉法信访问题、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律的规定,给上访群众认真负责的答复;认真接待上访群众,耐心听取上访群众的陈述,真心实意为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严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遵守职业道德和接访工作有关规定,不得向上访者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在接访过程中谈论案件委托代理事项,不得为了代理事务的利益驱动而泄露有关秘密。
信访部门要负责为参与接待的律师安排好办公室和添 置必要的办公设备;制定律师接访工作程序;负责信访接 待业务工作的指导及有关信访事项的交办、督办;负责律 师接待室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涉法信访接待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和信访部门要高度重视律师参与涉 法信访接待工作,确定一名领导分管,把律师参与信访接 待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全盘工作,统一研究部署和督促检 查。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妥善安排接待时间。要从人员、经费、场地、设施、时间等方面保障律师接待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建立由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和信访部门有关负责人共同组成的律师接访工作协调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每年要对律师接访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对在接访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给予表彰。各市、州司法局和信访局每年年底将开展律师接访工作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司法厅和省信访局。
湖南省司法厅 湖南省信访局
2004年1月4日
主题词:律师 参与涉法 接待来访 意见
报:司法部、国家信访局
送:省委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省稳定办。
湖南省司法厅 2004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