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1/2010-6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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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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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时效期: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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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下发《湖南省国资律师事务所

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司发通[2000]107

 

各市州司法局:

《湖南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经全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工作会议讨论修改,并经厅领导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湖南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湖南省司法厅

                  OOO年八月三十日

 

湖南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

 

国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国资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由国家出资设立,并以自己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机构。目前,我省共有国资所233家,占全省353家律师事务所总数的66%。自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我省国资所不仅在律师业务方面发挥了主力军的作 用,而且为全省律师事业培养输出了一大批人才,对发展我省律师事业,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化,国资所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日益暴露出 来,国资所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对国资所沿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和行政管理体制,国资所的自主权受到限制,国资所缺乏生机和活力。二是国资所产权不清晰,积累的财产全部属于国家,国资所及其律师缺乏增加积累和考虑长远发展的内在动力。三是许多国资所仍使用行政管理的模式管理内部事务,缺乏健全的民主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内部凝聚力较弱。四是国资所负担较重,历史遗留问题较多,缺乏公平竞争的条件。五是一些国资所的律师观念陈旧,仍迷恋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等靠要思想严重,市场意识、风险意识、竞争意识不强,开拓进取精神较差。这些问题不仅使国资所不能更好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在与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竞争中,也处于不利的境地,国资所的生存和发展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司法部有关国资所脱钩改制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国资所改革,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脱钩改制的目标和原则

这次脱钩改制的目标是,完善律师的执业组织形式,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自律性运行机制,促进律师事务所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执业主体。

这次脱钩改制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的同时,又要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间断;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既要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要保护广大律师的积极性;鼓励律师事务所在脱钩改制中实行联合,走规模化发展道路。

二、脱钩改制的范围和内容

脱钩改制的范围:()已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所;未实行自收自支的国资所,经全体在编人员一致同意,也可按本方案的规定申请脱钩改制。()挂靠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的律师事务所。

脱钩改制的内容:属于脱钩改制范围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脱钩单位)要在人员、财务、业务、名称四个方面,与挂靠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挂靠单位)彻底脱钩,具体要做到:

()脱钩单位不再属于行政或事业单位,不再具有行政级别。在编的工作人员退出编制,人事档案移送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挂靠单位在脱钩单位的投入全部撤出,或变为租借关系,挂靠单位不再是脱钩单位的投资者,不再享有投资者权益,不得以任何形式从脱钩单位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

()脱钩单位不得承担属于挂靠单位的任何职能,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挂靠单位不得非法干涉脱钩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

()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必须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凡已经司法部核定的名称,脱钩改制后必须继续使用;未经司法部核定的,必须报送司法部核定。

三、脱钩改制后的组织形式

律师事务所脱钩后,应改制为合伙律师事务所或合作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可以整所转为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自愿组合的基础上组建数个合伙或合作律师事务所。改制后新设的所,必须符合《律师法》及司法部有关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规定。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参照现代公司的内部管理机制,探索、完善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

四、脱钩改制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各地应按如下要求组织实施,确保脱钩改制工作在20001031日前完成。凡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未完成脱钩改制工作的脱钩单位,一律停止执业或予以注稍。

()动员阶段。在830日前,各地必须要把脱钩改制的精神传达到脱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脱钩单位要认真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文件,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界定资产、拟定方案阶段。该阶段应于930日之前结束。该阶段由挂靠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任务是:(1)对脱钩单位的资产进行清算。挂靠单位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脱钩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清理债权债务,出具审计报告;(2)协商拟定人员安置方案;(3)对脱钩单位的资产进行产权界定。挂靠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进行产权界定,出具有关报告。产权界定时,应根据人员安置方案,留足必需的人员安置费用;(4)协商拟定资产处置方案;(5)拟定组建新律师事务所的方案。

挂靠单位应当充分听取脱钩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脱钩协议。脱钩协议必须包含上述五项内容。律师事务所应于930日前,将脱钩协议报省司法厅审核。脱钩协议经审准后,转人实施阶段。

()实施阶段。该阶段应于1020日前结束,主要任务是:(1)处置资产、安置人员。挂靠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准的脱钩协议,处置脱钩单位的资产,安置工作人员。(2)组建新的律师事务所。脱钩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在自愿组合、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改制形式,产生发起人、合伙或合作 人、出资人,制订章程、合伙协议,并准备设立新所所需的申请材料。

()验收、登记阶段。该阶段应于1031日之前结束。省司法厅对脱钩单位的脱钩改制工作进行验收,完成脱钩工作、符合注销条件的,准予办理注销登记;符合设立新所条件的,予以设立登记。

五、资产界定和资产处置

()律师事务所国有资产的界定,应坚持“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要适当考虑律师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

(1)律师事务所只有国家投资,没有非国有的其他合法投资的,其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2)国家没有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投资,且没有为律师事务所承担过民事法律责任的,其资产不认定为国有资产;

(3)国家与律师个人共同出资开办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4)考虑到律师智力劳动积累形成资产的因素,挂靠单位可以根据开办时的投资情况和律师事务所的实际,将律师事务所积累资产中的部分资产,界定为律师共有资产,用于扶持转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保护律师的积极性;

(5)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不能认定为律师事务所的无形资产,原则上由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无偿使用。

此前,当地有关部门对律师事务所产权界定有明确规定的,按当地的规定进行;已对律师事务所产权进行过界定的,应予认可,不再重新进行界定。

()2000年9月1以前国资所积累的财产具体界定办法为:(1)建所以来一直实行全额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其积累的财产全部归国家所有;

(2)建所以来一直实行差额补助的律师事务所,其积累的财产80%归国家所有,20%为律师事务所财产;(3)建所开始实行全额管理或差额补助,后实行自收自支的,其积累的财产70%归国家所有,30%为律师事务所财产;(4)建所后一直实行自收自支,国家给予部分投资的,其积累的财产 60%归国家所有,40%为律师事务所财产;(5)建所后一直实行自收自支,国家没有任何投资的,其积累的财产全部为律师事务所财产;(6)对建所以来,支出与积累关系处理得好,积累的资产比较多,在界定律师事务所财产时,在政策上可给予适当照顾。

()律师事务所内部负债性基金应按以下原则处理:

(1)律师事务所结余的职业风险基金,由挂靠单位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决定,但占有方必须对律师事务所此前的职业赔偿风险承担责任。整所转制的,原则上由新所占有。

(2)律师事务所结余的培训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对内负债性基金,应留给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具体处置办法由改制后的律师事务所与改制前律师事务所的全体工作人员协商确定。

(3)律师事务所提留的住房基金、医疗养老基金按国家的房改、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处理。

()律师事务所的国有资产,可以由挂靠单位一次性收回或者由律师事务所买断,也可以全部或部分以长期借款、租用或出借给律师事务所使用。具体处置办法由挂靠单位和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六、人员安置

脱钩单位工作人员的安置工作由脱钩单位自行负责。在同等条件下,脱钩单位应优先安排使用原在编人员,无法安排使用的,应根据本人的意愿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妥善解决。鼓励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挂靠单位要积极帮助脱钩单位为被安置人员自谋职业创造条件;鼓励律师事务所发扬同业互助精神,积极吸纳被安置人员。

()200091日前,凡是挂靠单位编制内人员安排到脱钩单位工作的(包括在脱钩单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在脱钩改制中,可根据本人意愿和挂靠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挂靠单位妥善解决。挂靠单位因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安置的,脱钩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并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相应的安置费用。

()脱钩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以挂靠单位名义调入的)工作人员,一律按人事、劳动部门的规定办理。凡是未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予以补办。

()在编人员愿意继续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如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应一律予以补办。

脱钩单位工作人员的安置费用及各项社会保障统筹费用,原则上从脱钩单位的财产中解决,不足的部分由脱钩单位与挂靠单位协商解决。

七、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脱钩改制工作的领导,保证脱钩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省司法厅成立脱钩改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脱钩改制工作。具体组成人员为:

组长:陈刚(省司法厅副厅长)

成员:政治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计财处负责人、律师管理处负责人、省律师协会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律师管理处,主任为邓耀华。

各地要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组织领导当地的脱钩改制工作。

八、几点要求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正确掌握政策界限,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又要考虑律师智力劳动积累形成的资产因素,保护广大律师的积极性。对于在脱钩改制中发现的私分资产、隐匿转移资产等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脱钩改制过程中,要发扬民主,充分听取脱钩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意见,妥善处理各种矛盾;要关心被安置人员的疾苦,设身处地考虑他们的困难,千方百计地帮助他们解决具体问题,防止矛盾激化。

()要及时发现、解决脱钩改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了解、掌握脱钩改制的进展情况,督促脱钩单位按时开展工作,协调解决脱钩单位与挂靠单位之间出现的矛盾。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加强对已脱钩改制的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不允许因人为的放弃和放松指导监督而导致服务滑坡、管理懈怠、队伍涣散等情况的发生。

九、其他事宜

()国资所的界定。国家核定编制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界定为国资所:(1)律师事务所设立时,国家一次性投入开办经费;(2)国家无偿提供办公场地、办公工具、生活设施;(3)国家核拨业务经费、人员工资;(4)国家核拨退休、医疗、基建经费;(5)国家提供福利住房。国家只核定编制未核拨上述任何费用的,可以不界定为国资所。

()自收自支指:国家财政不核拨律师事务所业务经费、人员工资等费用(不含三项经费),全部由律师事务所业务收入开支。包括对财政实行自收自支和对挂靠单位实行自收自支。

()未实现自收自支的国资所应于920日之前向省司法厅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1)所在地财政部门证明;(2)能真实反映财政划拨经费项目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帐簿。

各地可以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的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下发《湖南省国资律师事务所脱钩改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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