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司发通(1997)第10号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所在贯彻实施中,若遇到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省厅律师管理处。
原《湖南省司法厅关于省直律师事务所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附:《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
1997年1月20日
湖南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司法厅直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省直所)的管理,规范省直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司法部、省厅有关律师工作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直所经省厅审核登记后设立。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开业登记后,由省厅律师管理处统一将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住所、执业律师名单等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律师事务所应按规定及时缴纳公告费。
第三条 省直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应当在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律师业务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合作、合伙所必须有三名以上辞去现职的合作、合伙人,并将人事档案统一存放省人才交流中心;不足三名合作、合伙人的,应在三个月内补齐。逾期不能补齐者予以注销。
第五条 院校及其他单位成立的律师事务所,必须有三名以上占编人员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专职律师变更、增减,要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变更中出现不足三人的,应在三个月内补齐,逾期不能补齐者予以注销。
第六条 厅办所主任经民主推选、律师管理处和厅政治部审核后报厅党组批准。合作、合伙所主任由合作、合伙人民主推选后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其他所主任由举办单位决定后,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 省直所变更名称、章程、住所、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作人、合伙人时,应到省厅律师管理处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 省直所招聘专职、兼职、特邀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包括会计、出纳、内勤)要签订聘用合同,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内容应包括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医疗、保险、合同中止的条件与程序等事项,并在15日内将聘用合同及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各所解聘 上述人员,也要及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九条 省直所专职、兼职、特邀律师一经聘用,非因工作异动、户口迁移等原因,四年内不得异动。律师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处分或不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等原因被解聘,其他各所二年内不得聘用其为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也不得为其签署同意异动的意见。
第十条 律师人员应按规定如实填报专职、兼职、特邀律师执业证申请表、年审注册考核登记表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对弄虚作假者,除追究该所主任责任,予以通报批评外,对有过错的律师当年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国资所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政治协理员,合作、合伙所要有专人负责本所律师的思想政治工作。各所每两周要组织一次政治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律师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律师事务所对省厅布置、安排的学习任务要及时组织律师人员参加、落实。
第十二条 省直所每季度至少要召集一次兼职、特邀律师会议,组织他们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并向他们传达、贯彻律师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每次学习,都要有学习记录。对一年内有三次不参加政治业务学习的律师人员,要予以解聘。
第十三条 省直所发现本所律师不讲职业道德,违反执业纪律,应及时报告省厅律师管理处。对隐匿不报的,视具体情况对律师事务所给予处分。
省直所一年内有二名以上律师受到司法行政处罚或律师纪律惩戒的,对该所处以停业整顿的处分。
第十四条 凡专职律师中有三名以上党员的所要建立党支部。党员不足三人的,由省厅律师管理处负责组织成立联合党支部。
第十五条 省直所设立分支机构必须报省厅批准。在长沙市范围内,各所不得在事务所以外挂牌设立各种形式的分所、分部、接待室。
各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在所内设立若干专业律师事务部,但不得刻制印章。内部专业机构设置及负责人情况应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 省直所同港、澳、台或国外律师机构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或到港、澳、台及国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报省厅批准。
第十七条 省直所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只能有一个银行账户,一个印章,一个会计,一个出纳,一本账。需要增设外汇账户的,要经厅计财部门同意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律师事务所擅自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建立账外账的,给予停业整顿处分。省直所的财务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财政制度和纪律,接受厅计财部门(包括厅事管办)的监督和指导,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八条 省直所内部不得采取人员、财务、业务上相对独立的二级管理,对律师人员不得实行业务收费承包制。律师事务所违反此规定,给予停业整顿处分。
第十九条 省直所应严格遵守统一收案收费制度,收案要认真登记,收费要统一开具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费。私自收案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省直所收费应严格执行规定标准,协议收费的,应坚持完全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并签订书面协议。减免收费的,应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书面批准。
第二十一条 省直所要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建立起既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又有利于律师事业长远发展的分配制度。律师事务所每年的分配方案或目标管理办法应报省厅律师管理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省直所兼职、特邀律师人员的办案酬金最高不得超过业务收费的50%。如超过该标准,则视为不正当竞争,将根据《司法部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 省直所及其律师人员应当依法纳税,并按规定及时缴纳管理费和会费。凡少交、不交、滞交管理费和会费的,翌年不予年检注册。
第二十四条 省直所要按规定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保障基金,并做到专款专用。这三项基金的提留比例分别不低于律师事务所年终收支结余的50%、10%、10%。
第二十五条 省直所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所务委员会或合作人、合伙人会议制度;
(二)全体律师人员会议制度;
(三)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约;
(五)财务管理制度;
(六)律师事务所公章使用制度;
(七)收案登记审批、结案总结登记制度;
(八)档案、文书管理制度;
(九)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十)律师被投诉的受理、答复、监督制度;
(十一)律师年审、考核、注册登记制度;
(十二)律师奖惩制度;
(十三)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十四)律师事务所公物登记、使用制度;
(十五)律师培训制度;
(十六)其他必要的制度。
以上各项制度的制定必须以律师工作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为依据,并要打印成册,做到每位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人手一册,并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备案。律师管理处将不定期地对各所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将落实情况与年检注册挂钩。
第二十六条 省直所在报刊、电台、电视台刊登播放广告、新闻报道,律师人员报道有较大社会影响或政治案件的情况,都应报省厅律师管理处审核。
第二十七条 省直所受理特大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政治性案件,都应及时报告省厅律师管理处。
第二十八条 省直所应明确专人加强与省厅律师管理处的联系,及时报告本所工作进展、财务收支、提留情况及其他重大事情。
第二十九条 省直所对省厅布置的具体工作和安排,要及时抓好落实,并及时向省厅律师管理处反馈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省直所主任对省厅召集的有关会议要按时出席,不得迟到、早退。对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出席省厅会议的,对主任本人要通报批评,当年不予注册。
第三十一条 省直所要认真做好统计报表工作,要明确专人按时如实向省厅律师管理处填报月报、季报及年度报表,主任应对报表予以审核、签发。月报表在下个月的5日前报送,季报表在下一季度的前5日报送,年报表在翌年元月5日前报送。连续三个月不上报报表或在报表中弄虚作假的,给予停业整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省直所应在每年元月五日前向省厅律师管理处报送上年工作总结及当年工作计划。同时也应根据律师协会《章程》规定,向省律师协会报送有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上”均含本数在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司法厅
1996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