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1/2010-63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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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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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时效期: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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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律师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司律(95)24

 

各地、州、市司法局:

为加强对律师人员的管理,规范律师资格档案调动的程序,省厅制定了《律师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律师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

 

                  湖南省司法厅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律师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律师人员的管理,规范律师资格档案调动的程序,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的执业律师或已取得律师资格但未从业的人员调入我省从事律师工作和我省的执业律师或已取得律师资格但未从业的人员调到外省从事律师工作后律师资格档案的调动。

第三条 我省的执业律师或已取得律师资格但未从业的人员调出我省,申请调出本人的律师资格档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人的劳动、人事关系已调往外省,或者户口已迁往外省。

二、本人已辞去现职,人事档案存放劳动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并被外省律师事务所长期聘用从事律师工作。

临时借用或聘用到外省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的。不予办理律师资格档案调动手续。

第四条 申请从我省调出律师资格档案时,应当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资格档案调动申请书。

二、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调入地的省司法厅()律师管理部门出具的律师资格档案商调函件。

四、申请人原所在律师事务所、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同意调出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 申请从我省调出律师资格档案,如申请人是专职执业律师的,由申请人向原所在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申请,经原所在律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逐级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审批,办理调动手续;如申请人是兼职执业律师或属已取得律师资格但未从业的人员由申请人向原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申请,经原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 意,逐级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第六条 经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审查同意办理律师资格档案调动手续的,申请人在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将原持律师执业证交回发证机关注销;如原持律师执业证已经遗失,应办理遗失声明手续。

第七条 外省执业律师或已取得律师资格但未从业的人员调入我省从事律师工作,申请办理律师资格档案调动手续,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人的劳动、人事关系已调入我省,或者户口已迁入我省。

二、申请人已辞去现职,人事档案已存放劳动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并被我省律师事务所长期聘用从事律师工作。

第八条  申请从外省调入律师资格档案时,应当报送下列书面材料:

一、律师资格档案调动申请书。

二、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律师资格证和原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律师管理部门的审批文件。

第九条 申请从外省调入律师资格档案,由申请人向调入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申请,经律师事务所审查同意后,逐级报省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条 申请办理律师资格档案调动手续,应交纳邮资等手续费。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律师资格档案调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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