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1/2010-63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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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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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时效期:2010-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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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湘司发[2002]74

 

 

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

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各监狱、劳教单位: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实施意见》已经厅党组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湖 南 省 司 法 厅

               OO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报:司法部、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

发:厅机关各处室、厅领导,省监狱局、省劳教局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实施意见

(2002年9月23)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公开、公正、文明执法,严格依法办事,特别是在实行政务公开方面,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确保司法公正,根据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就进一步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行政务公开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实行政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实践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是遏制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取信于民的重要举措,直接关系到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我省司法行政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实行政务公开,有利于增强司法行政工作透明度,让群众更多地了解、支持和监督司法行政工作。实行政务公开也是司法行政机关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依法办事,公正司法,文明执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司法行政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有力措施。同时,实行政务公开,对于增强司法行政干警公正廉洁的执法意识,有效地防止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进一步树立司法行政队伍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正确把握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

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确保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为宗旨,以有利于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加强队伍建设为基本要求,全面贯彻落实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依规将群众想知道、应该知道的司法行政事务通过各种形式公布于众,增强司法行政工作的透明度,树立司法行政系统公开、公正、民主的良好社会形象。

三、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司法行政政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司法行政机关是政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政府的执法机关,担负着管理监狱、劳动教养、律师、公证、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司法鉴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法学教育、基层调解和法律服务、刑释解教人员的过渡安置帮教、“148”法律服务专线建设、法律援助等方面的任务,具有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职能。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凡是依法可以公开的执法活动和法律服务活动都要公开,并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具体讲,除应对上述司法行政机关性质、任务对社会公开外,按照业务面划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也应对社会公开:

()监狱管理工作

1、监狱机关的性质、任务、职能及工作方针;

2、监狱机关依照《监狱法》和有关法律及部颁规章对罪犯实行收押管理、教育改造的基本手段和方式;

3、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实现方式;

4、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奖励、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办理程序;

5、罪犯在监狱内服刑期间因违反监规纪律应受到惩处的种类和依据,重新犯罪后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及处理程序;

6、监狱人民警察在依照《监狱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罪犯执行刑罚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7、监狱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劳动教养管理工作

1、劳动教养机关的任务、职能以及劳动教养的性质、对象、劳动教养工作的方针、政策;

2、劳动教养机关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对劳教人员劳动教养所采取的基本手段和管理方式;

3、劳教人员在被劳动教养期限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实现这些权利的基本途径、方式;

4、劳教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必须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以及不履行义务、违反这些规范将导致的法律后果;

5、劳动教养机关对劳教人员的行为考核、奖惩的方法、依据,以及对劳教人员减()期、提前解教、所外执行、所外就医、“三试”的必备条件、依据和程序;

6、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必须履行的义务,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和方法。

()律师工作

1、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行政处罚法》及部颁规章行使管理权过程中所具有的职能、权限;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人员在执业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3、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吊销的条件、程序、审批期限,律师执业证的颁发、年度注册、注销的规定;

4、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检注册的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5、律师事务所、律师接案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

6、对律师管理机关、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和执业律师的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7、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行为的处罚办法、处罚结果。

()公证工作

1、公证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能;

2、公证机构设立与撤销的条件、程序和依据;

3、公证业务范围和种类、公证管辖、办证程序和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4、公证管理机关依照《公证暂行条例》及部颁规章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进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及公证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

5、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年检注册及《公证执业证》的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和依据;

6、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奖惩办法和依据;

7、公证管理机关及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

()基层工作

1、人民调解的性质、任务、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依据;

2、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的性质、任务、职能作用;

3、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的条件、审批程序;法律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的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4、基层法律服务的范围、收费标准及其依据,管理、执业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以及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5、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过渡安置帮教工作的性质、任务、目标及依据;

6、“148”法律服务专线的宗旨、服务方式;

()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1、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的性质、职能、任务及其依据;

2、拟定组织实施全民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程序及督导方式、方法;

3、地方、行业、基层普法依法治理规划的内容;

4、年度普法依法治理考试考核的办法、内容、标准、依据;

5、普法依法治理先进评选单位条件、方法及结果等。

()法学教育工作

1、法学教育管理工作的职能、任务及其依据;

2、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社会法学教育工作的方式、方法以及社会法学教育规划的制定原则;

3、司法行政机关直接管理的法律院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毕业生分配计划和分配工作情况;

4、社会力量开展法律培训的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5、法学教育管理工作部门和社会力量在实施法学教育管理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仲裁委员会登记和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

1、仲裁委员会的性质、职能、任务;

2、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依据、条件和办理程序;

3、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

4、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和司法鉴定人员证照发放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5、司法鉴定人员资格考试考核、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程序、结果;

6、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证照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收费标准和程序;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7、司法鉴定收费的标准及依据;

8、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违法违纪处罚的依据、办法、程序和结果。

()法律援助工作

1、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职能、任务;

2、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法律援助的依据、范围、对象、形式;

3、法律援助机构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结果;

4、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和监督的程序;

5、法律援助工作站()设立的依据、条件和程序;

6、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纪律,对其违法违纪行为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

()法制工作

1、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2、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3、行政复议的范围、时限和结果;

4、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范围、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一)计划财务工作

1、机关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部门经费分配方案;

2、中央政法专项补贴分配方案和装备采购招投标情况;

5、全省司法行政干警被装物资采购情况;

6、机关基建、装修、物资采购招投标情况;

8、干部职工住房安排、福利待遇、车辆管理及接待费、差旅费的开支情况。

(十二)组织人事工作

1、厅机关各部门及各直属单位机构的设立,编制及领导职数的确定;

2、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实行竞争上岗的方案及组织实施的程序、结果;

3、国家公务员公开招考方案及组织实施的情况、结果;

4、警衔的授予、晋级与保留、降级、取消的条件、程序、结果;

5、奖励与表彰的种类、条件及呈报审批程序;

6、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的条件、程序、结果;

7、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收费标准及依据、考分核查和资格授予;

8、干部职工工资调整、奖金分配、岗位调整、年度考核评比奖惩等的实施情况。

其中(十一)(十二)两款部分内容属机关内部公开事项,可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的范围内公开。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和程序

政务公开形式总的要求是结合实际、灵活多样、注重效果,不搞形式主义。

政务公开的基本形式是:

1、通过建立政务公开专栏、公开板、编印宣传资料和办事手册等予以公开;

2、建立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网予以公开;

3、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予以公开;

4、利用简报、信息等内部刊物编发政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5、运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科技手段予以公开;

6、其他适合本地、本单位公开形式。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本地、本单位的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

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政务公开。实行政务公开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一些事关司法行政发展大局的意见或规划,要经过认真研究,并经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才能公布;对一些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事情,要事先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积极听取群众的合理建议,群众基本满意,并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后才能公布。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把政务公开作为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来抓。要从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出发,按照上级的总体部署,研究制定出实行政务公开的具体计划和方案。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省厅成立了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也要成立由行政正职为首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专人全面组织政务公开工作;

二是要逐级建立起政务公开督导制度。实行政务公开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必须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在全系统实行定期检查评比制度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实施政务公开的督导工作由省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厅纪检监察室负责;省厅的举报电话为:07314407431。各市州司法局、监狱局、劳教局也要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的督导工作。

三是进一步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通过多种形式,虚心听取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反响和意见,及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工作,逐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开创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关于印发《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务公开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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