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

  • 索引号:430S00011/2011-0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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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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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时效期:201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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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
    新华网北京2月25日电(记者赵超、璩静)全国人大常委会25日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这一概念首次被写入刑法。

    现行的刑法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则将“由公安机关考察”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同时,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也由原来的“由公安机关执行”改为“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社区矫正指的是将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等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据司法部介绍,自2009年全国全面试行社区矫正以来,各地累计接管社区矫正人员40多万人,累计解除矫正20多万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的占接受矫正总人数的0.18%,收到了良好效果,社区矫正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

    有关专家表示,社区矫正的推广既有利于监狱集中资源矫正那些只有在监禁条件下才能改造的犯罪分子,又可以调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矫正和改造,将有效提高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则指出,把社区矫正写进刑法,实际上是我们在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社区矫正五一后全国推行

    法制日报北京2月25日讯 记者陈丽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今天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通过有关方面的努力,社区矫正制度可以得到统一执行。

  郎胜说,刑法修正案(八)对有些刑罚的执行方式进行了调整,对管制、缓刑和假释的罪犯规定实行社区矫正,改变了过去由公安机关执行或者监督、考查的规定。这次的调整,实际上是在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式方面的一个重要改革。这个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这部分犯罪人采取更有效的监督管理的方法,也便于这些人更好地融入社会。

  郎胜说,对这项改革措施,有关方面是非常慎重的。社区矫正已经试点了多年,从最早少数省、市,到多数省、市,再到现在在全国推开试行。这次修改将试点基础上取得的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当然,各地社会管理条件不完全一样,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执行不一样的情形。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有关方面召集中央司法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要加强各有关部门的衔接,保证这个制度在全国统一推行。修正案专门在执行时间上进行了比较宽的规定,在5月1日之前,各地方司法机关应当为执行做好准备。

社区矫正首次写入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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