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 索引号:430S00011/2011-05747
  • 题材分类: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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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时效期:20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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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

  第66号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已经2001年7月12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张福森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2001年7月12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司法部决定:废止司法部于2000年7月26日颁布施行的《律师资格考试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司法部关于废止〈律师资格考试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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