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全省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根据《律师法》、《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度全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法律援助律师执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高素质法律援助律师队伍
法律援助律师是指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注册并执业的律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需要,不断增强法律援助工作律师队伍力量,在法律援助机构执业的律师只能从事法律援助事项,严禁挂靠法律援助机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同时要严格法律援助律师的任职申报条件,在调任、选聘法律援助律师时,应挑选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人员充实法律援助律师队伍。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律师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法律援助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增强法律援助律师服务能力。
二、强化法律援助律师依法执业
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在法律援助机构工作的在编人员,只能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登记和执业,不得在律师事务所注册登记和执业。其他非在编人员,需要在法律援助机构注册登记并执业的,须按规定出具执业保证书,保证只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司法行政机关要为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条件,并监督其依法执业。法律援助律师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钱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规范法律援助律师办案经费保障
根据司法部的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案(业务)经费,加大对法律援助经费支持力度。法律援助律师办案一般应该发放办案补贴,具体标准可按照低于社会律师办案补贴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进行测算后确定,以有利于稳定法律援助律师队伍,调动他们的办案积极性。严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法律援助机构下达创收任务,严禁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有偿法律服务案件,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不予注册。
四、发挥法律援助律师在法律援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法律援助律师担负办案和从事法律援助管理双重职能,要妥善处理办案工作和管理工作的关系,坚持以完成各项监督管理任务为前提,适当办理一些有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市州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工作重心要加快向强化管理方面转换,主要精力要放在管理监督上,不断提高法律援助管理工作水平。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社会志愿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司法行政机关要通过办案全程跟踪、派人到庭旁听、卷宗评查和征询当事人意见等方式,加强法律援助的管理监督,确保办案质量,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满意。
湖南省司法厅
二O一O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