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430S00011/2010-63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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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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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时效期:201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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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司发[2007]105

 

关于认真做好城区公证机构

设置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公证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落实司法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若干意见》做了大量工作。截止20078月,全省已有邵阳、娄底、怀化、张家界、益阳和株洲市完成了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并经司法部核准,省厅批复同意,现正在组织实施。为保证调整方案实施过程中做到“队伍不散、业务不断、秩序不乱、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顺利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公证法》,做好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公证法》规定设区的市只能在一个层级设立公证机构,这是加强公证机构建设,规范公证执业行为的法律规定。省厅从实际出发,明确设区的市公证机构原则上设立在市一级,这是维护公证法律严肃性、保障公证执业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举措。设区的市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是贯彻实施《公证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都应树立依法办事的观念,从坚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出发,从构建和谐维护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自觉服从省厅决定的重要性、必要性出发,加强协商沟通,达成共识,真正把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抓紧抓好。

二、切实做好人员安置工作。城区公证机构撤并,涉及到人员重新安置和分流,关系到公证队伍的稳定和公证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听取公证人员的意见,凡公证人员自愿要求从事公证工作的,应鼓励其继续从事公证工作,并加强与人事、编制等部门的协调和联系,争取支持和帮助,切实落实人员编制,解决人员安置中的具体问题。凡执业公证员,自己不想继续从事公证工作的,首先应从稳定公证队伍,防止公证人员流失的大局出发,动员其继续从事公证工作,并努力为其从事公证工作创造条件,解除后顾之忧;确不想再从事公证工作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应给予妥善安置。在人员安置工作中,市区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都应坚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会同人事、编制部门,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汇报,求得支持和重视,确保人员安置工作到位,公证队伍人员不散。

三、认真做好公证档案管理。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中,应切实搞好公证档案的清理、管理,对办理的公证事项材料,要查漏补缺,完善内容,按规定整理归档;区公证机构被调并后,公证档案应交由区司法局管理,并认真做好档案的移交手续,区司法局对接收的公证档案,要入卷登记,确定专人保管,确保公证档案不遗失。同时,认真做好公证档案的外借使用管理工作。

四、切实做好公证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中,被调并的公证机构所办理的公证出现质量问题,当事人要求进行公证复查的,应由新设立的市级公证机构负责复查处理;当事人对公证质量等问题提起投诉、申诉的,应按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处理公证投诉的规定依程序办理,切实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要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完善公证程序,在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中,凡已经受理没有办结的公证事项,应继续由原受理的公证处办理,超过受理期限没有出证的不得再办理。凡经司法部核准,省厅已下发同意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批复的,有关市司法局应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省厅对实施情况将组织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后,被调并的公证处不得再受理公证事项。被调并的公证机构的钢印、公章,由市级司法局及时予以收缴,并上交省厅公证管理处。

五、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完成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任务。目前,全省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的任务仍然比较繁重,长沙、湘潭、岳阳、衡阳、常德、郴州、永州及湘西自治州等市州还没有做好公证机构设置调整方案,这些市州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和进度,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加强与人事、编制等部门联系协调,加强市、区两级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协调沟通,做好艰苦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按照《公证法》规定和司法部要求,制定方案,扎实工作,尽快完成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

 

 

              湖南省司法厅

00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报:司法部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做好城区公证机构设置调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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