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
为进一步做好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现将《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司法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工作实施办法
为提高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能力,降低刑满释放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促进社会稳定,根据中央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及司法部《教育改造罪犯纲要》(司发通(2007)46号),结合我省监狱实际情况,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在押服刑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经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以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适当开展创业意识教育(GYB)培训予以补贴。超出补贴标准部分的培训、鉴定费用由服刑人员本人自负。
第二条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参照《湖南省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实施办法》确定的标准执行;创业意识教育(GYB)培训补贴标准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执行。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培训(鉴定)机构应按补贴标准相应减免对服刑人员的培训收费。
第三条 服刑人员培训必须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规定进行,使用指定的教材,完成规定的学时,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章 培训对象
第四条 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象为即将刑满释放(含减刑释放)、年龄在50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学习、有培训愿望的服刑人员。鉴于监狱执法的刚性要求和服刑人员群体的特殊性,参训服刑人员余刑可以适度放宽到两年以内。
第五条 各监狱(所)应在每年初对符合培训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摸底,填写《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摸底表》(附件1)及《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办班计划表》(附件2),并于元月底前呈报省监狱管理局,省监狱管理局会同省就业服务局、省财政厅编制年度培训计划。
第三章 培训机构
第六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监狱职业学校作为监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本狱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任务。省星城监狱作为省级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重点承担全省各监狱部分改造表现突出、即将刑满释放服刑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
第七条 承担服刑人员培训任务的监狱职业学校必须具备《湖南省失业人员培训定点机构认定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通过省劳动保障部门的资格认定。
第八条 在监狱布局调整过程中,分期分批建立若干个区域性出监培训点,逐步做到全省服刑人员培训统一管理、规范运行。
第九条 省监狱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所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下,承担全省各监狱(所)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任务,也可委托监狱所在地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技能鉴定。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培训的组织实施
(一)服刑人员培训工作由省就业服务局实行宏观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监狱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省监狱管理局每年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向各监狱(所)下达年度培训任务。
(二)各监狱(所)按年度培训目标任务的要求,负责组织本狱(所)符合条件的服刑人员进行培训。
(三)各监狱(所)培训班开班之前,需填写《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班申报表》(附件3),报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就业服务局备案后方可开班。
第十一条 培训要求
(一)要根据就业现状和企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设专业。
(二)职业技能培训学时根据不同的职业(工种)确定,其中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60%。
(三)在培训管理上,要明确培训条件,严把进口关;要规范培训步骤,严把程序关;要保障培训质量,严把教学关;要认真组织技能鉴定,严把出口关。
第十二条 培训档案管理
培训机构应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办班审批表、获证登记等。教学档案包括培训计划、课程安排等。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三条 凡涉及资金补贴的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服刑人员,应向监狱(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并填写《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4)。
第十四条 各监狱(所)应对本狱(所)申请鉴定的服刑人员进行统计分类,填写《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单位申报表》(附件5),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省监狱系统职业技能鉴定所按省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组织申报和鉴定,鉴定合格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 就业服务
第十五条 各监狱(所)培训机构按照“谁培训、谁输出、谁服务”的原则,要积极协调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指导工作纳入公共就业服务总体规划。要协调社会安置帮教部门,推进刑满释放人员就业基地建设,对刑满释放后就业有困难的人员予以暂时安置就业。要认真对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进行就业思想教育和就业形势分析,促使其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增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的就业能力。要组织就业招聘会、就业推介会等推介活动,为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提供就业机会。
第十六条 各级就业服务局要免费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第七章 补贴资金的申请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申请
监狱(所)培训机构培训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培训机构应填写《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单位申请表》(见附件6),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服刑人员本人签字的《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人员名册》(附件7);
2、学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录有上述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名单及培训工种、培训起始时间及结束时间、所取得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4、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申请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时,应填写《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请表》(附件8),并提供下列材料:
1、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服刑人员本人签字的《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附件9),并附电子文档。
2、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成绩合格证明原件(全国全省统一鉴定职业)。
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八章 补贴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的审核
各监狱(所)培训机构的补贴申请统一报省监狱管理局,由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就业服务局。省就业服务局接到补贴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复核材料转送省财政厅审批。
第二十条 补贴资金的拨付
省财政厅对省就业服务局转来的有关补贴资金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批,每季末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各监狱(所)培训机构和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省就业服务局、省监狱管理局。
第九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职责分工
省监狱管理局负责全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组织工作。各监狱(所)按省监狱管理局下达的目标任务负责具体实施,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本狱(所)培训、鉴定等工作情况和统计报表。省就业服务局负责各监狱(所)培训机构的认定、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及补贴资金申请的受理。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年度预算、补贴资金的审批、拨付、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督管理
(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及省监狱管理局将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建立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定期对各监狱(所)进行考核、评估,并通报有关情况,强化指导管理工作,保证培训和鉴定质量。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主要用于培训机构支付教材费、教员课时费、实操耗材费、职业技能鉴定费、办证费等,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二)各监狱(所)培训机构未按要求实施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权拒付补贴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责令其返还补贴资金并取消其定点资格;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省内劳教人员、戒毒人员和看守所的服刑人员培训及鉴定补贴参照本文执行。
附件1:湖南省服刑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对象摸底表
单位(盖章)年度
序号
姓名
年龄
文化程度
案由
刑期起至
余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