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 索引号:430S00011/2010-00074
  • 题材分类: 省直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0-02-04
  • 主题分类:法制
  • 信息时效期:2015-03-05
  • 主题词:
  • 名称: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保障困难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提出如下意见:

一、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根据司法部做好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和农民工等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除《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外,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因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障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三)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四)因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商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五)因土地承包经营、房屋产权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六)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七)有证据证明因保护公共利益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二、   关于调整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公民经济困难标准,各地可参照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被认定为经济困难:

(一)城镇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障金的人员;

    (二)农村居民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享受“五保户”或“特困户”救济待遇的人员;

(三)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四)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五)企业的特困职工;

(六)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人员;

(七)接受政府其他救济、救助的人员;

(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

(九)人民法院决定给予司法救助的人员;

(十)其他有材料证明确属经济困难的人员。

上述人员证明经济困难的证件或证明材料,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单位出具;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应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居住1年以上)的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情况特殊的也可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

 

 

二OO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报:司法部法律援助工作司、部法律援助中心、刘力伟副省长

送:省法律援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发:各市州司法局、厅律管处、公管处、基层处、司法鉴定处、法规处、省法援中心、省律协

 

关于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调整经济困难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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