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局:
为了贯彻落实《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规范全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权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裁量权基准》中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选择是否给予处罚以及如何处罚的权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具体明确,没有赋予行政机关选择权限的,不再制定裁量权基准。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三、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贯彻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在其规定的裁量权范围内实施。处罚超出《裁量权基准》相应幅度规定的,应当经行政处罚工作部门集体讨论。
四、行政处罚工作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应当说明《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超出《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幅度的,应当说明具体事实和理由。未作说明的,审核案卷的法制工作部门可以要求补充说明或作退卷处理。
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行政执法依据,不直接引用规范性文件和《裁量权基准》作为行政执法依据。
六、违反《裁量权基准》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确认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决定撤销、变更行政处罚或者确认行政处罚违法。
七、行使《裁量权基准》中未列明的其他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参照《裁量权基准》执行。
八、《裁量权基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O一O年
主题词:行政处罚 裁量 通知
发:厅机关各处室,厅领导 |
附件:
湖南省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律师管理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无违法所得的。 |
警告。 |
较重违法行为 |
初次实施该违法行为且违法所得不满3000元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实施该违法行为2次以上的;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不配合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且不积极纠正的;对行业或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序 号 |
行政处罚依据 |
裁量 阶次 |
违法行为表现情形 |
行政处罚基准 | |
具体条文 |
项(款) | ||||
1 |
(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 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