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委全面依法治市州委员会办公室,省直有关单位,市州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司法厅
2022年7月2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坚持依法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质效,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实现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尽出”“既出庭又出声”,充分发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在法治湖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诉源治理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打造成法治湖南建设的“闪亮名片”。
二、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职责分工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被诉行政机关要认识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法定义务,要强化主体责任,切实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作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人民法院要准确理解行政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把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认真履行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有效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职责,及时掌握本地区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研究行政应诉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与人民法院进行有效互动,提升出庭应诉工作质效。
三、准确理解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
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为县级人民政府的,协助政府负责人分管工作的副县(处)级领导可以作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负责人;被诉行政机关的党委委员、党组成员、巡视员、调研员、总审计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规划师等分管涉案行政事务的负责人。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方案。
四、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二)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吊销行政许可证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以及涉及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而引发行政争议的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可能判决被诉行政机关赔偿50万元以上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法院可以不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形:人民法院对于管辖权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等进行程序性审查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书面通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不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情形。
(四)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在开庭3日前向行政机关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以下简称《负责人出庭通知书》)。
五、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选
(一)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后,根据被诉行政行为“谁决策谁出庭、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则上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宜简单将出庭应诉仅视为分管法治工作副职负责人的职责。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由其他负责人出庭应诉。
(二)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或人民法院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六、统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认定标准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填写《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登记表》(以下简称《负责人出庭登记表》)并由其负责人签名,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存档,一份由被诉行政机关提交给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存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以《负责人出庭登记表》为计算依据。
(二)人民法院已制发《负责人出庭通知书》,但在开庭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调查询问、参与案件调解和解,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原告撤诉或双方签订调解、和解协议),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对于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已制发《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调查询问、参与案件调解和解,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有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视为该案其他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视为该案行政机关负责人已出庭应诉,但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再次出庭的除外。上述“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填写《负责人出庭登记表》,并及时将该表提交给人民法院及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存档。
(三)受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不能视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四)人民法院未制发《负责人出庭通知书》的,鼓励行政机关视案情需要主动安排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七、提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质效
(一)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及时了解案件基本情况、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研究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当载明该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信息,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人民法院应当对出庭应诉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可以补正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予以补正;不能补正或者补正可能影响正常开庭的,视为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如遇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以及其他正当事由无法出庭的,应当在开庭1日前告知人民法院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述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认为事由成立并决定如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委托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认为事由不成立并决定如期开庭审理的,应当告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安排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事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及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中要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法庭秩序,积极参与法庭调查、法庭辩论,陈述意见,回应对方质疑,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予以说明。对于人民法院组织调解、建议和解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致力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力求实现案结事了。
八、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机制
(一)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备案监督管理机制。行政机关每月底要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收到的《负责人出庭通知书》《负责人出庭登记表》等情况。被诉行政机关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备。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州人民政府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向该市州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备;市州人民政府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向该县市区的司法行政机关报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本地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二)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联合通报机制。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被诉行政机关要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台账。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每个月对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核对一致后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每个季度与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核对一致后上报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核对一致后,每半年进行联合通报,并报送省委、省政府。
(三)建立出庭应诉指引规范和旁听庭审机制。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研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的问题,制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指引规范,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着装、言行。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选择1-2件有典型意义的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组织开展旁听庭审活动,通过“零距离以案释法”方式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四)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考核机制。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工作考核重要内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作为各地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重要基础数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人民法院制发负责人出庭通知的案件)=收到《负责人出庭通知书》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数÷人民法院制发的《负责人出庭通知书》案件总数×100%。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按自然年度统计,即从1月1日计算至12月31日。人民法院制发《负责人出庭通知书》日期与实际开庭日期跨越两个月份或者年度的,以实际开庭日期为准进行统计。
九、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第一责任人职责,高度重视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严格履行出庭应诉法定义务,确保本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出尽出”“既出庭又出声”。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精心组织,强化保障,认真贯彻本方案,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提高认识,积极履职,主动与人民法院对接,推动本地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被诉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组织开展联合培训,促使行政审判人员深入了解行政权力运行规则,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出庭应诉能力,就行政诉讼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共同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开展督促检查。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党政主要负责人年度述法重要工作内容。对行政机关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出庭应诉、在出庭应诉中存在严重失职行为,或者对本机关败诉案件反映的问题未予整改、导致因同类问题多次被判决败诉的情形,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成效显著的地区或部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适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发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