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证之思考

  • 索引号:430S00011/2014-3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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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省司法厅
  • 发文日期: 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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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时效期: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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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证之思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证之思考

 

  

摘要:公证是规范土地流转秩序,强化土地流转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引导、完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依法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因土地流转而产生的社会矛盾。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近年来,随着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不断增多。因此,引导、完善、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加强土地流转行为的管理。意义重大

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以保护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和合法利益。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公证机构的证明在法律上有特定的效力,这是其他机关的证明所不具备的。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是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非诉讼活动,其活动宗旨是预防纠纷的发生,为解决纠纷提供可靠的证据。公证具有引导服务功能、预防功能、监督保障功能,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可以衡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剔除纠纷隐患和不真实、不合法的因素,制止违法行为,防微杜渐,促进法律义务的正确履行,从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本文试从通过对苍南县土地流转现状和问题的分析,就以公证服务为手段加强和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提出若干思考与建议。

一、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随着农业产业调整步伐的加快和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土地流转呈现规模化的趋势,流转中的土地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等形式均已具备,并有所深化。如转包的形式中又有集体引导型、合作社引领型、经营大户带动型等转变形式,这些不仅促进了我县农业的规模经营,进一步稳定和完善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更解除了农民的后顾之忧,加速了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的转移。可以预计,“后发崛起,全面跨越”战略的进一步深入推进,我国所推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伴随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扩展,势必进入流转的承包农户越来越多,规模经营的主体日益多元化,流转形式日益多样化,流转利益关系也日益复杂化。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证的必要性和可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诸多问题的现实存在,要求我们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用科学手段来规范土地流转秩序,强化土地流转管理。而公证的作用决定了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加强公证法律服务,指导和帮助经营者起草、审查、修改和订立土地流转合同,可以有效预防纠纷发生,减少诉讼,从而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一)公证具有审查作用,可以成为流转的“过滤器”

坚持“自愿、协商、有偿”的原则,在流转双方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公证机构受理经营户公证申请后,依法对当事人的身份、行为能力,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当事人所申办的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调查,过滤掉不合理、不合规、不合法的部分,如未办理报批、备案、变更登记等法定手续,未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条款不完整、概念不清,以及由于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双方达成的协议往往不尽合理、致使农民群体的自身利益受到侵害等事项,从而有效防止不法流转活动和无效合同的出现。公证机构还可以帮助经营起草合同,减少经营户的麻烦。

(二)公证具有证明作用,可以安上流转的“安全阀”

公证机构初步审查土地流转事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之后,要对经营户签订的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股份合作等流转合同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提出法律意见,并依法予以证明。《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可见,这种证明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具有最高的证据效力。

(三)公证具有沟通作用,可以充当流转的“润滑剂”

公证机构帮助经营者起草、审查、修改和订立土地流转合同,完全站在中立的立场,从国家法律的角度,公平、公正的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设定权利义务,消除误解和分歧,最终达到订立合同的目的。而且,经营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完全自觉自愿,就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期限、经济补偿标准协商一致,双方满意后签订合同,公证机构不但不会强迫和干涉,还会通过公证前、公证中、公证后的良好服务,促成合同双方建立互相信任、互利互惠契约关系,实现“双赢”。

(四)公证具有监督作用,可以拴上流转的“保险带”

公证被誉为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警察。公证在服务土地流转的监督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证机构依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如果公证员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发现流转合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那么公证处将拒绝公证。二是依法监督合同履行。经过公证的合同由于被赋予了法律约束力,因此当事人一般都能够主动履行,即使发生纠纷,一般也能在公证机关的调解下解决。同时公证机构可以依法对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就为土地流转合同的有效履行增加了砝码。此外,如果经过公证证明的土地流转合同在真实性和合法性方面出现瑕疵,责任全部由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无疑为当事人增加了一条规避风险的救济途径,为土地流转合同的履行免费加了一道保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公证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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