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司法厅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等答问

  • 索引号:430S00/2019-0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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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 2019-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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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司法厅相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等答问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就我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就《方案》和《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等有关问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相关负责同志回答有关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和《方案》出台背景和意义。

  答:刑事辩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省有1.5万余名律师。多年来,广大律师积极履行刑事辩护职责,为维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防范和纠正冤假错案,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受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律师执业能力等诸多因素影响,刑事辩护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刑事诉讼案件律师辩护率较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出决策部署,2016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在刑事诉讼中提高辩护率,完善律师辩护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是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成效的一项重要指标。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推动更多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可以促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建立,更加有效地防范冤假错案。

  2017年10月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我国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直辖市积极探索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下发《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和法律援助工作实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于近期印发《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和《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决定在全省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

  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实际步骤,也是我国人权司法保障的重大进步,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目的就是要让每一个刑事案件都有律师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确保每一名刑事被告人都能获得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和人权司法保障,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提高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强化律师辩护权,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加强刑事辩护组织管理,有利于控辩双方有效开展平等对抗,审判发挥居中职能作用,避免庭审流于形式,有利于丰富刑辩律师工作内容,提升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辩护质量、效果,促进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彰显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文明进步。

  问:《办法》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涵是什么?

  答:考虑到刑事案件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有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目前《办法》所指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主要是刑事案件审判阶段的律师辩护全覆盖。一是被告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应当通知辩护情形,包括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二是除上述规定外,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二审案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就将通知辩护范围扩大到法院阶段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所有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将使律师刑事辩护率得以大幅度提升。三是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四是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问: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办法》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

  答:为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取得实效,《办法》规定了多项保障措施。一是明确工作职责和权利救济途径。规定了人民法院告知、通知辩护职责,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规定了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的救济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被剥夺或者限制,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认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二是加强律师资源保障。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对律师资源统筹调配,鼓励和支持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县级法律援助机构经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同意并协调,可跨县(市、区)指派市州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承办。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引导和支持律师积极开展刑事辩护业务,建立完善律师开展刑事辩护业务激励机制和表彰奖励制度,开展优秀刑事辩护律师评选表彰活动,对勤勉尽责、表现优异、贡献突出的律所、律师给予表彰,推荐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公开选拔为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在工作考评、评先评优、人才推荐、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激励,充分调动律师参与刑事辩护工作积极性。三是加强经费保障。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需要。包括协调财政部门合理确定、适当提高办案补贴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四是完善工作衔接。《办法》在已有规定基础上对相关工作程序、衔接机制作了进一步完善,包括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程序、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的程序、拒绝通知辩护的程序、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衔接等。

  问:《办法》对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了哪些规定?

  答: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内在动力和要求。为此,《办法》对进一步保障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作出了相应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等提供便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规定知情权。人民法院作出召开庭前会议、延期审理、二审不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重大程序性决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辩护律师。人民法院应当以信息化网络建设为依托,及时向辩护律师公开案件的流程信息。二是规定阅卷权。辩护律师提出阅卷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无法及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原因并在无法阅卷的事由消除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安排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合理的阅卷次数和时间。辩护律师可以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律师发现案卷材料不完整、不清晰等情况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安排核对、补充。三是要求尊重律师辩护意见。人民法院应当重视律师辩护意见,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问:《办法》对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作了哪些规定?

  答:提高律师刑事辩护质量是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基本要求和长久保证。司法实践中,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还存在执业不够规范,辩护质量不高等问题,影响了刑事辩护工作的有效开展。为此,《办法》一是对律师辩护质量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规范诚信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辩护质量和工作水平,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同时对辩护律师会见、阅卷、庭前准备、参加庭审、发表辩护意见、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作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二是对律师辩护纪律提出要求。规定辩护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三是加强辩护律师监督指导。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事务所对辩护律师的监督指导职责。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规范案件评估程序,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跟踪制度和资源采集共享制度,综合采取第三方评估、日常评估、交叉评估等方式和听庭、回访等措施,全面掌握律师办理案件质量情况,不断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

  问:《办法》准备在哪些地方开展试点?

  答: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我省在14个市州本级和84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工作。从2019年2月开始试点。

  问: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将如何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答:2019年2月2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专门下发通知,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作出全面安排部署。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方案》和《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一要提高政治站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力亲为抓研究部署,分管领导全力以赴抓推进落实,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要强化工作保障。要统筹调配律师资源,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部分地区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要做好新增案件量测算工作,联系协调财政部门建立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积极争取各级财政单列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专项经费预算,确保经费保障水平适应试点工作需要。省司法厅在分配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办案专款时向试点地区倾斜,提高中央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对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支持力度。要根据律师承办刑事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服务质量、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提高办案补贴标准,严格经费管理,及时足额支付。三要加强考核督促。要将试点工作列入工作考核范围,完善考核办法或细则,强化日常调度,切实加强平时考核和年终考评,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纳入审判管理和法律援助工作考核,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纳入执业年度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评优评先、工作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四是要扩大社会影响。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密切结合工作实际和典型案例,推广各地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宣传做好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来源:湖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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