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及《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本次修订对原有补贴办法予以完善,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以确保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14条,重点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
(一)新增民事行政共同诉讼补贴标准
民事、行政共同诉讼,以一个案件为基础计算补贴,每增加代理一个受援人,增加补贴300元,办案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二)细化案件补贴标准
1.刑事、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区分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明确书面审理案件核减四分之一补贴。
2.刑事案件补贴标准的制定主要围绕承办人员的办案工作量及成本进行综合考量,具体涉及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诉人)的羁押地、开庭地以及案件调查地的地理位置,同时兼顾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经过严格测算,在原有补贴办法的基础上细化并制定了各地区的具体补贴标准。
3.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及仲裁(含劳动争议仲裁)补贴标准从3750元/件调整为4000元/件。
(三)规范撤销或终止案件补贴标准
对撤销或终止案件按照阶段支付办案补贴,每少一个阶段核减四分之一补贴。
(四)明确增减补贴情形
明确两次以上会见、两次以上开庭/听证、法律意见被办案机关采纳或促成调解、指派两名承办人员等情形可以增加办案补贴,并设置了补贴最高值。明确采取视频会见、视频开庭等情形核减办案补贴。
(省法律援助中心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