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工作
全面完善人民调解工作。一是要巩固“区县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民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构建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体系。二是要拓展人民调解工作范围。在积极预防和及时化解婚姻、家庭、邻里、赔偿、土地承包等常见性民间纠纷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企业改制、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医疗纠纷、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等带有行业性、专业性特征的社会难点、热点矛盾纠纷的调解,努力把各种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三是要提高民间矛盾纠纷调解质量。要把预防、化解民间矛盾纠纷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大力借鉴、推广、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模式和方式方法,不断加大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力度。强化办案意识,提升办案能力,严格办案程序,规范人民调解文书,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和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切实强化行政调解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明确行政调解的主管机关,加强对行政调解的指导,行政机关要明确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部门和人员。二是要切实履行行政调解职能。对于行政纠纷,要按照当调则调、调裁结合,及时、就地化解。调解行政纠纷要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将依法调解和依法处理相结合,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和教育、协商等方式,融法、理、情为一体,妥善解决。行政纠纷多发的部门要在自身做好行政纠纷调解的基础上,联合或者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尽量少一些“对簿公堂”;对不宜调解或者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防止小纠纷拖大、大纠纷拖炸。三是要努力提高行政调解水平。切实增强调解理念,借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优势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调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完善和规范调解制度,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广泛运用调解的方法化解行政纠纷。
深入推进司法调解工作。一是要全面贯彻司法调解原则。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强化调解意识,把调解贯穿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依法扩大司法调解范围,做好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及执行和解工作,努力提高结案率,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从尊重当事人“自愿”选择开始,贯彻实现当事人主体处分原则,绝不允许以调解为由,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要防止反复调解,浪费司法资源。二是要改进司法调解方式。建立适度社会化调解机制,实现劝导调解制度,实行委托人民调解制度,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选择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做好当事人息诉工作,缓解审判力量不足,提高调解结案率;实行邀请协助调解制度,根据案情需要邀请人民调解员、行政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建立“巡回法庭”,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调解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工地、进单位,努力提高司法调解效率,降低人民群众维权成本。三是要努力提高司法调解水平。针对个案特点和当事人心理,积极创造实现和解的氛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防止调解简单化和走过场,努力做到案结事了。
进一步健全“三调联动”工作机制
健全纵向联动工作机制。乡镇(街道)调解组织负责指导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主动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分析和信息预警,对一般矛盾纠纷,及时调处,力争化解在基层;对调处不了的疑难复杂和重大矛盾纠纷及时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请示报告。区县要加强对基层调处矛盾纠纷工作的指导,对基层在调处中需要协调的事项和遇到的困难,积极予以协调和帮助;对下级调处不了的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疑难复杂和重大矛盾纠纷,上级“三调联动”办公室要积极介入,协调相关部门及时调解,防止纠纷激化,形成纵向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健全横向联动工作机制。区县、乡镇(街道)“三调联动”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要建立健全和落实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等各项工作制度,制定“三调联动”工作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的要求,既明确职责,分工负责,又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矛盾纠纷首调负责制,对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调处的矛盾纠纷,由最先受理部门进行调解,不能把矛盾推给其他部门、推向上级、推向社会。对较大的或跨地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及时报告当地“三调联动”办公室。相关部门要在“三调联动”办公室的协调下,积极参与,互相配合,定期结案,主动回访。“三调联动”办公室要加强与信访、维稳部门的联系,以便及时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动态,形成横向左右联动的工作格局。
健全“三调”衔接工作机制。建立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主要是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程序、制度、效力和司法救济的有机衔接。建立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行政机关应当把调解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前置措施,坚持调解在先,及时依法依规调解。当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行政调解解决时,应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合理表达自身诉求。人民法院要向行政纠纷当事人宣传行政调解的特点、优势,对可以行政调解的案件,在立案前应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先进行行政调解,使矛盾纠纷能得到多渠道解决。建立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督促管理、服务的单位、系统或领域建立行业性或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并对其开展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激化前。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支持行政部门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提高行政调解成功率。
健全协调和交办督办机制。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人民法院负责管理指导司法调解,政府法制办负责管理指导行政调解,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指导人民调解,通过健全和落实矛盾纠纷联席会议制度、情况通报制度和检查督办制度,及时掌握本地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分解矛盾纠纷调解任务,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和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广泛运用调解方法,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对社会矛盾纠纷的调解或处理实行“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三调联动”办公室要健全和落实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主要针对出现的较大矛盾纠纷,协调成员单位的统一行动,研究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予以化解或缓解,会议要形成纪要并建档。市、区县、乡镇(街道)“三调联动”办公室要健全交办督办制度,对出现的较大矛盾纠纷,应由本级解决的,要挂牌督办,限期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对交办和指定单位承办的案件,要派人督办,巡回督查,随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和调处情况。
健全工作考评机制。要把“三调联动”工作开展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主要领导的重要内容,将“三调联动”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和绩效考核范围。要建立健全“三调联动”工作责任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和“一票否决”制,确保“三调联动”工作取得实效。市“三调联动”办公室负责对成员单位和区县的“三调联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区县“三调联动”办公室负责对成员单位和乡镇(街道)进行工作考核。
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政府及其行政机关要根据应急管理体制和应对原则,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准备工作,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积极预防和处置因矛盾纠纷引发的突发事件。
进一步加强“三调联动”工作保障
加强和完善组织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三调联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由综治成员单位和矛盾纠纷突出的主管部门组成,“三调联动”工作协调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作用,统筹解决“三调联动”工作格局中的人、财、物等“瓶颈”性问题。“三调联动”办公室要定职定编,由专人司职正副主任。其工作职责是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调处实行统一管理、分流指派、协调调度、检查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具体、综合分析本地社会矛盾纠纷形势,统计分析当地矛盾纠纷化解情况,整合司法、行政、人民调解资源,实现共享。运用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的调解,全力推进“三调联动”工作格局。
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适应“三调联动”工作需要的调解员队伍,要根据需要选(聘)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和行政调解员,并加强对调解员队伍管理,建立健全聘用、培训、考核、评估和奖惩制度,不断提高调解员队伍调解纠纷的积极性、主动性以及调解能力和水平。调解人员要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懂法律、热心调解工作,调解纠纷要耐心细致,做到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
加强经费保障。建议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将“三调联动”工作必需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选聘的调解员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落实人民调解案件“以奖代补”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加强基层政法建设。切实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两所一庭”、综治中心及其信息化的规范化建设;按照“精减机关、充实基层”和“专编专用、按编定人”的原则,通过系统内部统筹调剂,增加基层维稳力量。
加强舆论宣传。 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三调联动”工作,不断提高“三调联动”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将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首选,为“三调联动”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来源:张家界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