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德市鼎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一起农民工讨薪案,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帮助弱势群体,为民办实事,帮原告追讨回足额的工资款,为贫困的一家人解了燃眉之急。
2014年,张某美承包临澧县清水村村部建房工程,将该工程的内外墙粉刷及外墙瓷砖业务包工给易某友,由易某友及其雇请的人员负责施工,该工程于2014年底竣工。张某美向易某友支付了部分工资款,后经双方结算,张某美还欠易某友工资款2万元。在其他民工追讨报酬的情况下,易某友只能代为垫付了其他人的工资款。后多次向张某美追讨欠款无果。张某美于2017年1月26日向易某友出具欠条一份,承诺于2017年5月30日前归还。欠条到期后,张某美却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此易某友于2017年9月13日对张某美提起讼诉并于同年12月21日向鼎城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鼎城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后,指派律师办理此案。通过与当事人和相关知情人了解情况,得知当事人易某友患有糖尿病多年,每年要花费大量的医药费,并且家庭成员都患有疾病,急需这笔救命钱来维持家里的基本开支。而被告张某美于2014年拖欠原告易某友工资2万元,并在欠条承诺期限内仍未还款。使这个本就贫病交加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帮原告讨回欠款刻不容缓。律师认为:双方虽然无书面合同,但双方建立起了口头的劳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相关规定,在原告履行了自己的装修施工义务后,被告应当履行其足额工程款及原告劳务费的义务。特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依法支付原告足额劳务报酬2万元。
鼎城区人民法院依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张某美于本判决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易某友支付工资款2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常德市鼎城区司法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