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mg src=""/>

居无定所老人苦 法律援助终展颜

湖南司法厅 www.hnssft.gov.cn 时间:2018年08月15日 00:00 【字体:
  
  8月15日一大早,澧县司法局如东司法所来了一位老人,刚一进司法所就声泪俱下地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说道:“都说养儿防老,可我养的是什么儿子啊,还有没有地方说理了?” 
  在安抚了老人的情绪之后,调解员小王开始详细地询问起了事情的来由。原来,老人姓凡,家住如东镇杨家垱村,凡大爷自2015年老伴去世后,便搬到县城里和小儿子一家生活。时间长了,凡大爷不是很习惯城里的生活,想回到老宅居住,但老宅已被大儿子修缮居住,凡大爷向大儿子提出今后长期在老宅居住的要求,却遭到了他的拒绝,说:赡养凡大爷的责任应由兄弟两人共同承担,况且按照农村习俗,谁住在农村,老宅就归谁所有和支配。凡大爷想到老宅是自己辛苦建造的,使用权证上的名字也是自己的,大儿子却冷酷无情地把他拒之门外,又伤心又愤怒,无奈之下来到如东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 
  如东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听了凡大爷的叙述后,通知凡大爷的大儿子来到司法所,向他讲解了有关的法律法规。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小王向他指出,“虽然你出资翻修了父亲的住房,但这是赡养人应尽的义务,并不影响凡大爷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作为赡养人,你们有维修父母住房和妥善安排父母住房的义务,不能侵占父母的住房,更不能剥夺父母的居住权。”经过一番合法、合情、合理的劝说与讲解,凡大爷的大儿子惭愧地低下了头,最终同意让父亲居住在老宅安度晚年。 
  在日常生活中,老人遇到的这方面纠纷屡见不鲜。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老人要有法律意识,不要轻易放弃对房屋的支配权,不要等小辈发生了不赡养的事后,才想到拿起法律的武器,讨回原本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权利。小辈要有“反哺”意识,当父母早早在生前把属于自己的那份对不动产的处置权“放弃”,转移给小辈时,赡养老人,就不仅仅是道义上的事了,而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常德市澧县如东司法所供稿)

居无定所老人苦 法律援助终展颜

9749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