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天是三八妇女节,机会难得。女代表们发言,这个理由绝对充分。”3月7日上午,在湖南代表团第三次全体会议上,一位男代表刚想发言,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民革湖南省委副主委傅莉娟立马拿起话筒,抢先发言。
傅莉娟说话时铿锵有力,工作中也时常体现着鲜明的湖南“辣妹子”个性,爽快利落。
从律师到司法厅领导,傅莉娟有着多年司法工作经验。“当初选择法律专业,就已经和司法行政工作结下了不解之缘。”傅莉娟说,“20多年过去了,我还是愿意说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
3月4日,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前专访了傅莉娟。当她将自己置身于一名“法律人”的视角下,对法治进行考量时,显得理性、客观而细致。
建议“服刑人员纳入医保”
今年两会上,傅莉娟分别提交两个议案和7个建议案,其关注的问题大都具有现实性和针对性。
她提出“修改《监狱法》第八条”的建议,引发媒体广泛关注。
按照《监狱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
“但是,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方面,医保存在盲区。《监狱法》规定服刑人员医疗费用由国家保障,但未明确基本医疗保障范围,所有医疗费用均由财政拨款和监狱自筹资金解决。”傅莉娟说。
傅莉娟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依据财政部、司法部的《监狱基本支出标准》,监狱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以财政拨款为主,在此基础上,主要采取了3种形式:一是大部分省份监狱自筹经费,弥补拨款经费不足,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监狱自筹占比较大;二是个别经济发达地区实行财政全额保障、实报实销;三是少数省份在财政保障基础上,省级财政和监狱再拿出资金集中用于大病统筹。
她认为,随着医改不断深入,医保基本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全面覆盖,但尚未将服刑人员纳入其中。服刑人员服刑前参保,服刑后随即中止,造成脱节。
而对于保外就医、假释出狱的服刑人员,由于其处于监外执行阶段,监狱无法保障,也不能参加地方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由其家庭承担,因病致贫现象仍有发生,造成一些服刑人员家属不愿出具担保,一些重症病犯因为家属拒保而得不到更好治疗。
此外,从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省份的财政没有及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监狱经费支出标准,难以足额保障到位。
数据显示,2012年,全国各省份监狱服刑人员医疗费财政拨款平均为17.57元/人/月,而实际开支达到31.3元/人/月,21个省(市、区)医疗费超过拨款执行标准50%以上。按当年末全国监狱押犯160万人计算,当年超支约2.6亿元。
对此,傅莉娟建议,对《监狱法》第八条进行修改,增加“服刑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内容,进一步完善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服刑人员健康权益。
致力于妇女维权工作
2013年,傅莉娟高票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她回忆,当第一次以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出现在全国两会上时,她有太多的话语想要表达。
这与她长期的工作经历密不可分。1987年,傅莉娟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进入岳阳平江县律师事务所工作,直至律所副主任。1991年,她被选拔为平江县司法局副局长。
5年后,她被调到岳阳市妇联任权益部部长,到2001年担任湖南省妇联副主席,她一直致力于妇女维权工作。
这项工作显然符合这位湖南“辣妹子”的个性。
“对于妇女维权工作,我始终坚持3点,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注重部门配合协调,带着深厚的感情来做这项工作。”傅莉娟说。
傅莉娟任湖南省妇联副主席期间,争取了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办公室资助,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实施了“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司法保护”项目。
在她的参与助推之下,2009年,湖南省高院出台《关于加强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司法保护的指导意见(试行)》。这是我国首次由省级人民法院专门出台,具备操作性的反家暴司法指导意见。
对于反家暴工作,傅莉娟不满足于各部门形式上的配合,而是追求细分相关部门职责,进行“精细化分工”的工作模式。
在她的推动下,湖南省公安厅将反家暴内容纳入基层派出所所长常规轮训内容;长沙市岳麓区将反家暴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核内容,岳麓区法院发出了湖南省第一个“人身保护令”,开辟了家暴司法保护新方式;芙蓉区试点“零家庭暴力社区”创建,政府首次对家庭暴力进行干预。
傅莉娟的努力让越来越多的群众认识到,家庭暴力不再是一般的“家庭纠纷”,而是违法犯罪行为。一旦发生家庭暴力事件,更多的人愿意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
“打开法治中国一扇窗”
早在2009年,傅莉娟回到了阔别13年的司法行政工作岗位,任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
2010年4月25日,时任湖南省委书记的周强在履新时强调,“要推进依法治省迈出新步伐”。
傅莉娟分管湖南省依法治省办,她敏锐地意识到,自己的经验和专业将大有可为。
在她的牵头下,该办起草了《关于“十二五”湖南法治建设的基本思路》,提出建设法治湖南的具体设想和建议。这些意见在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的决定》和省委关于制定“十二五”规划的建议中得到采纳。
在湖南省委、省政府正式作出“建设法治湖南”的战略部署后,傅莉娟带领团队成员组织全省的法学专家学者,数易其稿,形成《法治湖南建设纲领》(建议稿),提交给省委政研室作为参考,并全力配合其开展相关调研活动。
2011年7月26日,中共湖南省委第九届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通过《法治湖南建设纲要》。
傅莉娟积极沟通协调,推动省委于2012年上半年成立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她积极履行省委法治办副主任工作职责,助推完成了一系列有关法治湖南建设的工作部署和机制建设。
一组数据能够表明傅莉娟的劲头:她协调54个省直部门,设立了6个专项工作协调指导办公室,包括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经营、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法治文化建设6个方面。
在傅莉娟的倡议下,湖南建立了省委法治湖南建设督察团,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纲要》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法治湖南建设,是法治中国精神内涵在地方区域治理的具体体现,是结合自身实际和实践探索开展的创新之举。”傅莉娟说,“我们大力推动法治湖南建设,就是打开了法治中国的一扇窗。通过这扇窗,可以找坐标、辨航向;通过这扇窗,可以拓思维、找良方;通过这扇窗,可以知现在、赢未来。这一实践与探索,反过来必将影响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必将成为法治中国建设厚重坚强的奠基之石。”
“法治”替代“法制”
正是依靠多年对市州法治建设调研的基础,并结合自己在推进法治湖南建设中的思考探索和实践感悟,2013年两会时,傅莉娟形成了数据翔实、观点鲜明的建议案《关于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务必建立扎实有效的推进机制的建议》。
“从领导干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方面来看,重权力轻法律、重结果轻程序、重治标轻治本等现象或多或少或轻或重地存在着。”在建议中,傅莉娟直言不讳。
她指出,当前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如某些领导干部存在认识偏差;法治实践中不遵守宪法法律的乱象层出不穷;司法腐败和打官司难、执行难等问题依然存在等。
“去年我提了一个比较宏观的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议。今年我带来的建议就比较具体并且微观有操作性了。”傅莉娟说,“比如有两个建议案,一个是建议国家统计局修改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评估监测体系中的‘民主法制’指标为‘民主法治’;一个是建议将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下设的‘民主法制领域改革专项小组’修改为‘民主法治领域改革专项小组’。”
傅莉娟认为,从改革的要求和时代发展趋势来看,用“民主法治”替代“民主法制”是顺理成章的,也是历史必然。
在她的建议案中,还包括普法教育存在的问题。“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群众中由于不懂法而不守法的现象少了,但知法懂法而违法的现象却常有发生。某些群众越是对我国法律、法治和司法的了解增多,越是‘信权不信法’‘信钱不信法’ ‘信关系不信法’ ‘信访不信法’,有了矛盾纠纷不找法律、不走司法程序而是奉行所谓‘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信条,动辄暴力抗法、制造群体性事件。”傅莉娟说。
从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方面,她提出司法腐败和诉讼难、执行难等问题并没有彻底解决,“某些部门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审判,批条子、打招呼,权法交易等现象仍未杜绝。”
傅莉娟认为,上述现象的存在和问题的发生,与我们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力度、方式和实效直接相关。
“我相信,假以时日,当法治真正成为全体公民的一种思维,一种习惯,一种方式,一种意识,那么,我们的法治中国梦就不再遥远了。”傅莉娟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