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碧灵委员:
您提出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实施对策研究》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推进全覆盖试点工作基本情况
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健全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与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尽管我国辩护制度在不断改革完善,但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辩护率还比较低,因此我省近两年着力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2019年2月22日,省高院、省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在我省14个市州、84个县市区进行试点。6月,对试点工作进行了调研和分析研判,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9月,召开湖南省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协调各相关单位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开展。12月,结合年终工作考核,进行了全面总结。2019年全省法院审结刑事案件4.71万件,其中有律师辩护的1.95万件,全省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为40.92%,比2018年上升了约21个百分点,试点工作取得良好法律和社会效果。
(一)主要做法
1.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单位高度重视,将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力亲为抓研究部署,分管领导全力以赴抓推进落实,明确专人负责试点工作,制定了相关工作措施,扎扎实实推动试点工作。
2.密切协调配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加强同法院沟通联系,建立了联席会议、定期会商等工作制度,有的设立了专职联络员,一些地方创建“微信工作群”,相互联系配合更加紧密。各级法院在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同时,为律师履职提供多种便利条件,如安排人员对口接待,排期开庭尽量与承办律师沟通等。
3.强化工作保障。各市州均按照要求建立了律师调配机制和刑事辩护律师库,在全市进行统筹。法律援助经费在原有基础上有一定程度的增加,以确保试点工作正常进行。
4.注重督促指导。各地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纳入审判管理工作考核,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纳入执业年度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资金分配、评优评先、工作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司法厅联合省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开展专题调研和检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进行督促指导。
(二)存在问题
1.部分地方律师力量不足。目前我省有社会和法律援助律师16004人,其中55.6%集中在长沙市,其他市州的也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律师资源分布严重不均。试点以来,案件数量大增,经济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紧缺的问题愈加凸显,办案压力较大,影响试点工作开展。
2.总体经费保障不够。经费保障水平整体偏低,增长水平不高,很多地方没有因试点提高地方法律援助经费预算,导致由于经费紧张,无法及时按标准支付办案补贴确保完成试点任务,个别地方因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呈3—4倍增长,出现试点工作难以推进的被动局面。尤其是今年疫情影响经济发展,很多地方财政难以保障,目前出现一些地方削减法律援助经费的现象。2019年全省法律援助经费7160万元(其中中央及省转移支付3800万元、市县同级经费3360万元),全年全省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3282件,补助标准为平均1300元/件,整体水平偏低。据测算,由于案件增长、适当提高补贴标准等因素,2020年全省法律援助经费至少需要1.2亿元,缺口达5000万元左右。
3.辩护质量有待加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业务量大、补贴有限,导致律师特别是资历深的律师参与动力不足,案件由执业时间短的律师承办的比例较大,律师辩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法官对律师辩护意见的采纳率比较低,辩护效果不明显。
4.工作方式有待创新。因试点工作带来相关工作量成倍增长,原有办案方式亟待改进。如,办案机关之间还没有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影响律师办案效率。在法院通知函送达上未形成及时统一高效的模式,有些事先不告知只是采取信件寄送方式送达,有些大量由执业律师代为送达,有些开庭前一天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等等。案件会见量、阅卷量急剧增加,现有阅卷和会见方式效率低,如会见饱和不能及时安排会见、难以查阅电子案卷等等。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1.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意义,协调省高院进一步扩大全覆盖试点范围,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各试点单位工作平衡开展。
2.进一步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目前我省人均法律援助支出比例偏低,公共财政在法律援助上投入还要进一步加大。要推动建立健全多层次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足额支付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调动办案律师积极性和提高办案质量。
3.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理顺法律援助管理体制和对接机制,畅通工作渠道,提供办案便利。完善刑事辩护律师库,统筹律师资源,通过跨区域指派、政府购买、律所团队服务等方式解决办案力量不足问题。强化考核、培训、奖惩等制度,提高律师的工作责任心和业务能力。
4.进一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加强部门交流联系,及时解决会见难、阅卷难、辩护意见采纳率不高等问题,做到案件数量和援助质量同步增长。推动建设司法机关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公检法司一体化办公,切实提高办案效率。
二、相关建议的具体落实措施
我厅收到您的提案后,厅党组第一时间作出专题部署,按照“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厅办公室统筹负责、业务部门具体办”的工作机制抓落实。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方华堂同志召集厅律师工作处、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省律师协会专题研究办理工作,并结合2020年工作要点予以部署安排,明确“要克服疫情影响经济下行的现实压力,努力争取各级财政支持,指导各地深入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并与张家界市等保障压力较大的市州共同研究工作措施。5月初,我们多次与省公安厅监管总队沟通,就开放周末律师会见、提供专门的会见室和审讯室供援助律师使用等提出建议。5月15日,与省高院、省律师协会沟通达成共识,形成下一步落实您提案中8条建议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加强经费保障,统一援助标准。2017年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我省各类法律援案件办案补贴规定了最低和最高标准(侦查阶段,每件800—1800元;起诉阶段800—1800元;审判阶段1500—3200元),并授权由各市州根据本地情况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应该说,我省的标准出台比较新,目前在全国算是较高的省份之一,但由于区域经济条件差异等因素,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主要依靠中央和省级法律援助经费支付补贴,还难以落实并做到全省统一。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四条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由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分级负责,同时法律援助经费也是分级负责,县级法律援助机构负责辖区内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和补贴发放,因此将县级法律援助案件纳入市级援助机构进行统一分配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受人员、经费等因素制约,目前也难以实现。我们当前要做的主要是,向上争取更多支持的同时,协调督促市州特别是县级财政按照法律规定和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工作需要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各地财政条件、案件数量适当优化、调整中央、省级专项经费分配。
(二)关于加强部门协调,提高援助效率。为贯彻落实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近年我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部门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诉讼权利保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利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在维护律师会见、阅卷等执业权利方面有明显改善。为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我厅正积极同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为律师办案提供便利。目前推动由省公安厅起草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人口信息管理工作规定》(修订)《关于进一步保障和规范看守所律师会见工作的通知》2个文件正在征求意见,政法部门正共同研究信息化建设实现案卷网上互通,有望较好解决您建议的相关问题。
(三)关于整合司法资源,案件繁简分流。目前因律师调解、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等工作需要,我省在法院、检察院、公安看守所等地相应设立了律师值班室,资源配置确实比较分散。为此,我厅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研究落实整合律师资源的措施,对于派驻律师到政法机关等单位值班统筹考虑、安排,把有限的律师资源用在刀刃上。对于“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中所从事的工作内容与刑辩全覆盖中值班律师基本相同,对案件事实及量刑没有异议的被告人,不再指定辩护人,由援助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建议,由于涉及全覆盖试点办法修改完善,相关意见我厅已经在试点总结评估报告中向司法部反映,供上级研究解决并进一步总结经验运用到具体工作中。
(四)关于统筹律师资源,进行按需分配。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考虑到案件管辖、办案成本等因素,法律援助机构一般指派辖区内的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同时,为解决部分地方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困难,《湖南省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辖区内无合适承办机构和人员的、承办机构和人员数量不能满足需求的,下级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提请上一级法律援助机构协调,指派本行政区域外的法律服务机构承办。因此,为解决资源分布不均的问题,我省在市州辖区内允许和支持跨区域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目前主要问题是近一半的律师集中在长沙,我们将在推动各市州根据律师分布、刑事案件数量等情况,跨县域统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同时,进一步研究通过“法润三湘”志愿者等活动,鼓励、引导律师跨市州支持法律援助工作。
(五)关于加强技能培训,提升援助质量。目前我省各地对入库法律援助律师设定了较严的条件,在律师实习执业等业务培训中也进行了相关技能培训,同时省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入库律师准入制度并进行相应技能培训。这些措施在律师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落实较好,但律师资源缺乏的地方还难以执行。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我厅要在全省推广设立入库律师培训准入制度,律师承办援助案件前需统一参加律师协会或援助机构举办的技能培训。继续加大对年轻律师的培训力度,调动老律师“传帮带”的积极性,以此提高刑事辩护律师的整体素质。通过工作考核、质量评查等方式,督促认真落实司法部《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规范》《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和我厅《湖南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等文件要求,完善流程和标准,确保办案质量。
(六)关于简化结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由于法律援助关系到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部和我省对法律援助案件规定了严格的办案流程和案件质量标准,并定期开展质量评估。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案件归档主要依据《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均要求承办律师归档时提供书面卷宗,同时根据案件质量评估的要求,部分案件需要提供电子卷宗。考虑到形势发展变化和您的建议,我厅将根据司法部有关要求,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尽力提供标准化、选择式电子文书内容,积极推广电子阅卷、电子归档等工作方式,以减轻律师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七)关于增强援助效果,展现人性关怀。2015年“两高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第3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代理意见,以及是否采纳的情况,并说明理由”。为贯彻落实好该项规定,我厅将加强同省高院的沟通协调,推动我省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充分听取辩护人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对辩护意见采纳情况进行说明,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从轻处罚,进一步体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社会意义和人性关怀。
(八)关于创新援助机制,加强市场导向。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援助案件应指派到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承办,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的法律援助机构直接跟承办律师联系,律师事务所参与度不高等情况。为此,要进一步创新援助机制,提高律师事务所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我省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2017年印发了《湖南省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实施方案》,在全省推行以律师事务所为主体的政府采购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取得了一定效果。今后,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从有利于法律援助事业发展、有利于维护法律公平正义、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以市场为导向,进一步分类探索推动市场购买公益法律服务工作,加大法律援助工作机制创新力度。
感谢您对我省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及律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南省司法厅
2020年6月19日
联系单位: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处
联系电话:0731-84586071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2),省政协提案委(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