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司许〔2012〕38号
关于准予设立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决定书
姜海云、金军龙、黄世辉:
你们《关于申请设立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审核,本机关研究决定:
一、准予设立湖南湘涵律师事务所。该所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注册资金30万元,地址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湘永路中亚家园11楼1106室。
二、负责人:姜海云。
三、业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项业务。
四、日常监督管理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司法局。
请你们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到本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设立 律师事务所 决定
发:厅领导,律管处、省法律援助中心、省律协、永州市司法局、 永州市冷水滩区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