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按照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转作风、解难题、强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对难点问题任务分解的具体安排,为确保“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难题破解工作扎实开展、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
紧扣科学发展主题,坚持“四项管理原则”(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严格管理、分类督促指导、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先),找准实际问题,进一步完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两结合”的管理体制,不断深化法律服务执业人员依法诚信执业的理念,大力提高各类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的规范化水平,确保法律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其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积极作用。
二、主要任务
迎难而上、积极作为,出实招、求实效,重点推动解决我省法律服务行业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执业准入方面:把关不严、队伍不纯,律师行业仍有极少数公务员违规执业,基层法律服务执业准入标准门槛偏低;司法鉴定技术职称要求和执业资格标准不够明确;公证员队伍吸纳优秀人才困难、年龄结构老化等。
(二)执业秩序方面:统一收案和统一收费制度执行不到位的情况还比较普遍;有的不签订委托合同、不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出具正式收费发票;有的违反规定擅自挂牌设立分支机构、接待点、办事处;有的利用支付介绍费、咨询费、案源费、回扣、提成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个别的还向司法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制造冤假错案敛财。部分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违规跨区域执业、代理刑事案件,使用“法律事务所”、“律师所”等不规范的名称推广业务;有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借用律师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等。
(三)执业质量方面:一些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不履行基本的法律服务义务,没有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法律服务,如不依法调查取证、不按时出庭等。有的公证机构不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办证规则受理、审查公证事项,公证书存在瑕疵,甚至出现错假证;司法鉴定领域重新鉴定现象较多,投诉举报上升趋势比较明显,个别司法鉴定意见含糊不清等。
(四)执业监管方面: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对法律服务领域发生的重大事项掌握不及时不全面,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和行业之间的监管力度不平衡;有的举报投诉查处不力,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不规范;有的执业考评走过场,明显不合格的也被评为合格或称职等次。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领域的行业协会组织架构不够完善,没有制定执业行为规范、会员违规处分办法等行业规则等。
(五)执业宗旨理念方面:部分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依法、规范、诚信执业的意识不强,执业活动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能正确地处理与当事人、司法机关及公众、媒体的关系,不能自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
三、工作措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增强紧迫感,克服推诿、拖拉和畏难等思想情绪,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着力强化以下工作措施:
(一)开展管理制度和行业规则的清理审查。省厅各业务部门应协同对口行业协会,对现有的业务管理文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则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审查,于2013年9月底前分列出既有的业务管理文件、制度等一览表,并提出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的意见,送厅政策法规处汇总。市县两级司法局各业务部门的文件制度、协会行业规则送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逐级报省厅政策法规处备案。
(二)完善法律服务准入机制。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司法部、省厅对各类机构设立、人员执业的有关要求,完善执业准入的措施和制度,从执业机构的资金、场地、设备和执业人员的能力、品行、实习表现等方面切实严把“入口关”。律师执业核准要严格实习管理与考核,参照全国律协关于“不良品行”的规定,依法强化对“品行良好”条件的审查,继续大力清理和防范公务员兼职执业。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的执业核准,应当严格依照上级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和完善具体操作办法,加强对申请执业人员的“品行”考查。公证员准入要严格执行有关资格条件和标准,同时采取多种方式择优吸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加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核准要严格按规定条件进行考核,切实强化上岗培训和考试,合理控制考核通过率;司法鉴定人员登记应当明晰“三大类”以外的专业技术职称要求或者执业资格的标准,继续合理控制法律培训通过率和合理规划鉴定机构的分布与数量。
(三)畅通法律服务退出机制。要通过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的日常检查、年度考核等途径,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执业条件的情形,对申请人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书的,应当依法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对执业过程中发生应当吊销、注销执业证书等终止执业情形的,应当坚决予以终止。律师事务所开业后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或者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律师违法执业构成故意犯罪或因非执业事由构成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公证员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吊销执业证书处罚;基层法律服务所经核准登记后六个月内未能开业或者开业后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未申请暂停执业、交回执业证而连续停止执业满3个月的,或者暂停执业时间超过3年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司法鉴定机构和执业人员《许可证》和《执业证》期满后不申请延续的,也应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严格规范法律服务机构性质和组织形式。各市州司法局要对国资律师事务所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各种问题进行整改,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年度考核等次应定为“不合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应当终止。基层法律服务所除政府承认的事业单位性质的以外,应当在2014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脱勾改制任务,使之真正成为独立执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坚决查处承包、转包经营。
(五)加强法律服务行业广告宣传监管。年内,省厅各业务部门应协同行业协会积极探索长效常态监管机制,规范行业广告宣传秩序。各市州司法局应协同行业组织,对法律服务机构利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户外灯箱广告、印刷品等宣传载体和渠道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组织开展集中、有序的清查;重点查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以律师名义、没有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或者持已失效的执业证书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进行广告宣传、从事法律服务的违法行为,在广告宣传中诋毁其他法律服务人员、法律服务机构声誉的行为,基层法律服
务所以“法律事务所”、“律师所”名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
“律师”名义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等。
(六)扎实推进诚信执业。律师行业要抓紧落实《全国律协关于进一步加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律师行风建设的意见》,其他行业也应当根据本行业特点加强自身诚信体系建设。律师、公证行业要强力落实已经建立的执业责任保险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行业要在2014年9月底前,通过会费提留、与保险公司签约等各种方式,建立符合本行业特点的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执业风险金制度,以保证赔偿能力,降低执业风险。各市州司法局要积极协同行业组织指导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履行对委托合同的审查责任,按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格式合同解释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确保委托合同符合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坚决禁止和严肃查处虚假合同、规避法律责任和执业纪律的合同;坚决禁止和严肃查处只规定自身权利不明确自身义务,限制委托人接受调解、自行和解等正当权利和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全权代理等不合理条款;坚决禁止和严肃查处利用委托代理之便,侵吞、损害委托人合法财产或权益的行为。加强对法律服务收费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法律服务机构严格依照相关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因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不能依法诚信尽责服务,委托人要求解除委托关系的,应当充分尊重委托人的意愿,并公平、合理、妥善地处理终止委托关系的退费事宜,造成委托人损失的,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予以赔偿。积极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坚决禁止和严肃查处公职人员、专职法律援助律师违规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行为。
(七)加强法律服务质量监管。省厅各业务部门要协同行业协会,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则为基础,针对不同服务类型,疏理和制定服务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服务责任;要在2013年9月底前制作或修订法律服务风险告知书、委托须知等示范文本,强化法律服务机构对委托方的风险告知义务;要在2014年3月底前统一规范和使用服务质量监督卡,由法律服务机构在签定法律服务合同时发放给当事人、在案件办结时收回并附卷备查;要逐步建立各行业案件质量的评估标准和方法,通过组织案件评比、听庭回访、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年度考核等多种途径,实现法律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促进各类法律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八)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律师行业要继续认真执行省厅和省律协关于律师工作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和行业规则;厅公证工作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司法鉴定管理处、省法律援助中心及其相关协会应根据本行业(部门)特点,在2013年内制定相关重大事项报告规定和行业规则,明确市县两级司法局、各级行业组织和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报告的事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九)建立健全投诉查处和处罚惩戒制度。要认真执行省厅《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投诉处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避免利益冲突规定》、省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实施细则(试行)》、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系列相关制度。厅基层工作处及行业协会应当于2013年内制定强化投诉查处和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规定和行业规则,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的层级职责,规范投诉的受理、核查、处理的程序;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及行业协会要进一步加大投诉查处工作力度,确保司法鉴定举报投诉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力争较往年有所下降。要规范处罚惩戒工作程序,明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实施处罚惩戒工作的权责,确保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十)建立健全执业考评制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律师、公证行业的年度执业考核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年检注册制度和司法鉴定年度审查公告制度。要在2013年内出台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办法、年度考核行业规则以及司法鉴定人员执业考评办法;2014年上半年修订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考评办法。
(十一)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领域要健全行业组织,在各市州设立行业协会或“联络处”、“代表机构”。各类行业协会要通过修改协会章程或者具体行业规则等办法,健全组织体系、教育培训体系、执业规范体系、惩戒体系和服务体系,加强思想政治建设、业务素质建设、诚信服务作风建设,促进协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2013年内要出台省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协会的执业行为规范、会员违规处分办法,各行业组织要积极主动查处违规行为,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十二)强化执业机构内部管理。省厅各业务部门要协同行业协会在2013年内制定本行业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规定、机构负责人考核办法和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的规定;厅公证工作管理处、基层工作处和司法鉴定管理处要协同行业协会在2014年3月底前分别制定本行业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的问责办法,明确其管理职责、追责情形和方式,并将其作为执业考评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要把机构内部管理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表彰的重要指标,督促指导法律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执业活动的日常监管;积极参与示范律师事务所创建、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和能力验证等活动,全面加强基础建设、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增强执业机构的凝聚力。
(十三)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执业能力建设。坚持每年定期开展思想政治方面的学习培训,用思想政治建设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依法规范执业;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增强党组织在律师行业中的覆盖面、吸引力和影响力;认真研究在司法鉴定机构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党建工作的实施办法,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动行业的诚信执业;进一步完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机构负责人的管理能力,增强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业务素质,培育专业化、复合型的法律服务执业群体。
(十四)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与查询系统。律师管理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已有信息管理系统的管理运用,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和司法鉴定行业要积极主动结合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加快推进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管理系统的运行制度,充分发挥网上办事方便、快捷的功能作用。同时,要依托、整合各级各类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资源,2014年6月底前统一在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上建立网上查询系统及其管理制度,丰富可查内容,提高查询效率,实现输入名称即可查询法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住址、组织形式、奖惩情况,执业人员的执业证号码、相片、年度考核等次以及奖惩、诚信情况等基本信息。
(十五)深化执法执业公开。切实落实《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执法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执法公开工作的意见》以及网上办事等各项要求,全面推进执法公开;以司法行政机关网上查询系统为基本依托,健全行业组织的公开办法,推动法律服务机构主动公开除商业秘密之外的执业事项,以执法公开促执业公开,不断丰富上墙、上网公开的内容,以更好地展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队伍的良好形象,方便社会各界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省厅各业务部门既要协同行业协会抓紧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体系,又要指导带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开展相关工作。各市州司法局要牢固树立全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严格落实省厅各项工作部署,特别要加强对法律服务机构的依法监管、指导,确保“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难题破解工作在本地区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省司法厅业务部门和相关协会制度建设任务分解表
湖南省司法厅
2013年8月19日
附件
省司法厅业务部门和相关协会
制度建设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任务 |
责任部门 |
完成时限 |
备注 |
1 |
全面清理审查本行业(部门)的现有文件和制度,分别提出继续执行、修订或废止的意见 |
律管 公管 基层 鉴管 法援 律协 |
2013年9月底前 |
|
2 |
研究确定本行业加强执业准入的举措 |
律管 公管 基层 鉴管 |
2013年10月底前 |
|
3 |
建立法律服务广告宣传长效常态监管机制 |
律管 公管 基层 鉴管 律协 法规 |
2013年内 |
|
4 |
提出以诚信建设为重点的行风建设意见 |
公管 基层 鉴管 律协 |
律协于2013年10月底前,其他于2014年3月底前 |
|
5 |
建立符合行业特点的执业责任保险或者执业风险金制度 |
基层 鉴管 |
2014年9月底前 |
|
6 |
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告知制度和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 |
律管 公管 基层 鉴管 法援 律协 |
2014年3月底前 |
|
7 |
建立行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
公管 基层 鉴管 法援 |
2013年内 |
|
8 |
建立行业投诉处理和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 |
基层 |
2013年内 |
|
9 |
出台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的执业考评办法 |
基层 鉴管 |
2013年内 |
|
10 |
出台执业行为规范、会员违规处分办法等行业规则 |
基层 公管 鉴管 |
2013年内 |
|
11 |
制定本行业加强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的规定、机构负责人考核办法和规范法律服务人员执业的规定 |
律管 公管 基层 鉴管 律协 |
2013年内 |
|
12 |
制定法律服务机构负责人问责办法 |
公管 基层 鉴管 |
2014年3月底前 |
|
13 |
建立、完善法律服务信息查询系统及其管理制度 |
律管 公管 基层 鉴管 法援 律协 计财 办公室 |
2014年6月底前 |
|
14 |
建立法律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及其运行制度 |
公管 基层 鉴管 计财 办公室 |
2014年9月底前 |
|
抄送:司法部办公厅、司法部法制司。 厅领导,厅机关各处室。 |
湖南省司法厅办公室 2013年8月2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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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法律服务执业行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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