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局,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现将《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相应制定实施办法。
特此通知。
湖南省司法厅
2012年9月20日
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事项)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科学化、民主化决策水平,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发生,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2〕2号)、《湖南省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湘办发〔2011〕18号)要求,结合我省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师生的切身利益为出发点,注重从决策、项目、改革等方面加强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等机制建设,做到科学、合理、民主决策,努力确保全系统和谐稳定。
(二)基本要求
1、应评尽评。凡是按规定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未经评估不得作出决策。
2、分级管理。各单位党组织负责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批准、谁负责的要求,负责本单位、本系统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3、科学评估。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按照规范程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准确把握干部职工、师生长远利益和现实利益的平衡点,准确研判稳定风险及可控程度,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稳定隐患和问题。
二、评估责任主体
成立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厅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党组副书记、副厅长任副组长,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对全系统风险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界定涉及多部门、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的重大决策(事项),研究确定涉及全系统的重大社会风险评估事项,对涉及全系统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进行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由厅办公室、政策法规处、政治部、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各市州司法局和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全系统各级重大决策(事项)拟定部门是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的主体,负责组织对风险内容开展全面审查评价,出具风险分析、评估报告和决策方案,并报本级领导小组审定;特别重大的决策事项,报省厅领导小组审定。重大决策(事项)拟定部门为两个及以上的,主办部门为牵头部门。涉及多部门、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的,由本级领导小组指定主办部门。
各市州司法局的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报省厅备案。
三、评估范围、评估标准及风险等级、风险控制
(一)评估范围
1、涉及司法行政系统体制机制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事项);
2、涉及较大范围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调解、调处,可能引发非正常集体访、群体性事件的重大决策(事项);
3、涉及较大影响的涉法涉诉、重信重访问题的解决、处置决策;
4、涉及本单位、本系统干部职工收入分配重大调整和社会保障等重大决策(事项);
5、涉及监所布局调整、办公场所搬迁、职工集资建房等建设项目重大决策(事项);
6、涉及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就业政策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
7、涉及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等社会救助标准重大调整等决策(事项);
8、涉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司法考试等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调整等重大决策(事项);
9、涉及举办大型活动的重大决策(事项);
10、各级党委政府或者维护稳定工作办公室、本级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领导小组认为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评估标准
1、合法性:主要评估决策内容、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等。
2、合理性: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会不会给群众带来过重的经济负担或者对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过多不便,拟采取的措施和手段是否必要、适当,是否尽最大可能维护了所涉及群众的合法权益。
3、可行性: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决策事项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等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相关配套措施是否经过科学严谨周密论证,出台的政策是否能确保连续性和稳定性等。
4、可控性:主要评估决策内容是否存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是否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是否可控。
(三)风险等级
重大决策(事项)经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A 级;部分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B 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见的,其风险等级确定为C 级。
(四)风险控制
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应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分别采取应对措施:对存在A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省厅评估办在收到承办部门送交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综合研判,并上报领导小组,同时根据不同的决策类型,分别落实应对措施:属于贯彻上级统一部署、近期必须实施的重大决策事项,由省厅评估办组织相关部门修改完善应急预案,协调各方力量共同落实防范、化解和处置措施;属于本系统探索创新提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有关决策程序就决策是否实施、是否暂缓实施,向有权作出决定的组织和机构提出建议。对存在B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由本级评估办协调相关单位或部门,督促落实降低风险、化解矛盾的措施。对存在C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应根据相关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工作。
四、工作程序
各级重大决策(事项)承办部门在提出决策和政策建议前,应对照评估内容要求,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先期自行组织评估,并形成《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包括:评估主体、收集意见、风险分析和评估采用的形式、风险因素分析、风险等级判定、应急预案等内容。评估报告由评估主体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决策机关。评估、决策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会议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一)确定评估对象,制定评估方案。确定开展评估的对象,要建立专项档案,制定评估方案。方案要准确把握评估重点,明确责任主体,适时开展评估。
(二)收集社情民意,进行科学论证。做好评估前的准备工作,通过走访干部群众、问卷调查、民意测评、召开座谈会、媒体公示、专家论证、征求维稳和信访部门意见、发布公告公示、举办听证会等形式,了解掌握所评估事项的相关情况,为预测、评估提供全面、准确的第一手材料。
(三)缜密分析预测,形成评估报告。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评估内容,对评估事项实施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逐项进行分析预测。必要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老干部、群众代表等召开稳定风险评估会。根据预测分析论证,全面掌握可能引发矛盾冲突的人员数量、范围和激烈程度,形成报告并提出对策建议。
(四)严格报告审定,落实维稳预案。评估报告形成后报经本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报告中预测出的涉稳重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对分析和评估报告实施分级备案管理制度:对存在A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省厅承办部门和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当及时起草《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送省厅评估办复核,必要时,送省维稳办备案;对存在B级、C 级风险的重大决策(事项),省厅承办部门和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应当及时编制《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及内容摘要,送省厅评估办备案。
(五)跟踪评估事项,做好后续稳维。承办部门应当不间断地收集社会公众或特定群体的反响,及时发现新的社会稳定风险隐患,调整完善应急预案;发现因社会稳定风险导致重大决策项目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的,应向本级决策机构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
各级维稳领导小组要牵头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协调、指导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重大决策(事项)未提出风险分析、评估报告,一律不得提交党组(党委)会研究。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紧急和重要情况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湘司发[2009]78号)要求,设立维稳信息直报员,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一旦出现情况能够超前防范、迅速处置。
(二)完善机制
要加强工作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不断提高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省厅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负责起草工作意见、方案及全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报告,组织制定相关制度,负责报送全系统重大决策(事项)社会风险评估事项并编制报告,对评估事项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进行科学分析预测、对报送的报告进行审查并备案,负责督导、协调和情况控制;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对评估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评估事项进行廉洁性审查;厅政治部教育培训处负责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并从2013年起将评估工作纳入绩效评估范畴。
(三)认真实施
推行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月报制度。各市州司法局和省监狱局、省劳教(戒毒)局、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要将本单位上月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情况进行汇总,于每月5日前报告省厅评估办。要建立评估工作档案,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案,并在评估工作结束后1个月内将评估情况和主要材料上报省厅评估办。
(四)科学评价
要将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全年绩效评估范畴,根据决策(事项)实施结果,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准确性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重要方面。
(五)严格问责
凡对涉及干部职工、师生、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不进行评估,或在评估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造成决策失误,或决策(事项)实施过程中防范化解工作不落实,引发不稳定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的,要根据《湖南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湘政办发[2012]21号)的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查清事件经过、原因、损失及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并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有关单位或部门的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实行问责。
附件:1、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指标
2、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参考因素
附件1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划分参考指标
征求意见方式 |
A 级风险参考指标 |
B 级风险 参考指标 |
C 级风险 参考指标 |
通过报刊、互联网、问卷调查、召开听证会等公开方式 |
明确反对意见超过33% |
明确反对意见占10%-33% |
明确反对意见低于10 % |
反对意见十分激烈,有串联上访、申请游行、扬言采取极端行为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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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特定对象的征求意见方式(听取区县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向专家咨询、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评估、征求人大和政协意见等) |
明确反对意见超过33% |
明确反对意见占10%-33% |
明确反对意见低于10 % |
反对意见虽不超过33%,但其中有的反对意见比较强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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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大会方式 |
反对票超过33% |
反对票占10%-33% |
反对票低于10% |
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一次性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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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言采取极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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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主要参考因素
类别 |
序号 |
主要参考因素 |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可定为A级风险 |
合法性 |
1 |
决策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 |
不符合宪法精神,与相关法律、法规有较大出入 |
2 |
决策方式、步骤、时限等程序是否合法 |
无正当理由改变决策方式、简化程序、缩短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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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应公开的决策是否经听证会或公示等必经程序 |
未按要求进行听证或公示等公开决策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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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是否按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 |
未按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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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 |
5 |
调整救助保障等标准的决策事项是否与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相适应 |
受益程度远不及物价上涨,不能满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 |
6 |
特定群体受益决策事项是否可能引发相关或类似群体攀比 |
部分群体受益造成与相关群体的明显不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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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增加群众刚性支出决策事项理由是否充分、配套的救助保障措施是否及时有效 |
相关的救助保障措施没有及时跟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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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涉及企业裁减分流职工的决策事项,其安置补偿措施是否为大多数职工所接受 |
大多数职工对安置去向、补偿标准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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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薪酬制度改革是否为大多数职工所接受 |
管理人员与普通职工收入差距大到大多数职工不接受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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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改革重组方案是否为大多数投资者、债权人、职工等相关利益群体所接受 |
大多数投资者及相关利益群体对改革重组方案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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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行性 |
11 |
决策方向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意愿 |
互联网、相关论坛、街谈巷议中反对意见占多数 |
12 |
决策事项所需人财物力支撑的持续性 |
人财物力支撑面临较大不确定性,决策事项无法连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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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增加群众刚性支出的物价调整决策事项是否密集出台 |
一个季度内出台增加群众刚性支出的物价调整决策三项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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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控性 |
14 |
对群众心理预期、主要想法和意见的掌握程度 |
对群众心理预期、主要想法和意见基本不掌握 |
15 |
反对意见的理由是否充分 |
理由比较充分或者获得无相关利益群体普遍理解和同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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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持反对意见当事人情绪、言辞激烈程度 |
当事人扬言采取自焚等极端方式进行抵制 |